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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考 BAR -美國憲法中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針對今年七月份的 US BAR 考試,Point 已經在三月上旬開課,目前進行到美國憲法的講解。這周就讓我們來看看美國最高法院2022年出爐的判決,複習 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 的高頻考點! Shurtleff v. Boston 去年五月,美國最高法院對 SHURTLEFF ET AL. v. CITY OF BOSTON ET AL. 一案作出判決。 一個美國基督教組織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在波士頓市政廳前廣場舉行活動,表揚基督徒團體對社會的貢獻,同時申請在市政廳前懸掛代表該基督徒教組織的十字架旗幟,但被市政府以違反 Establishment Clause 拒絕。本案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罕見地以9:0一致裁定,基督教組織向市政府請求懸掛旗幟的行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所保障,市政府不能拒絕。 現在就讓點小編帶各位小夥伴來看這則美國最高法院對於私人宗教團體言論自由做出的重要案件吧! “Shurtleff v. Boston 這起案件起因於2017年9月,基督教組織憲法營 (Camp Constitution) 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使用旗桿,升起一面“基督教旗幟”。波士頓市擁有並管理著波士頓市政廳前的三支旗桿。通常,該市在第一支旗桿上會升起美國國旗和全國被俘和失蹤軍人旗 (POW/MIA flag),在第二支旗桿上會升起馬薩諸塞州聯邦國旗,在第三支旗桿上則升起波士頓市自己的旗幟,不過若私人或組織團體經申請得到市政府批準後,市政府會在一定的期間內懸掛另一面申請人所欲懸掛的旗幟,而不是市政府自己的旗幟。 波士頓市在過去12 年期間分別批準眾多私人團體舉行活動懸掛旗幟的申請,包括“同志團體驕傲日”等等,共計批準了 284 次懸掛旗幟的活動,申請人可懸掛自己的旗幟於市政廳前第三支旗桿上,且市政府從未拒絕過任何懸掛旗幟的申請。 本件原告基督教組織憲法營 (Camp Constitution) 是一個旨在“加強對該國猶太教-基督教道德遺產的理解”的組織,當它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為其懸掛“基督教旗幟”時,而市政府以違反“Establishment Clause”為由拒絕了此一請求,基督教組織憲法營便將波士頓市政府告上法庭。 聯邦地院和第一巡回上訴法庭先後皆支持市政府立場,判定市政府的旗桿代表著“政府言論” (government speech) ,...

從強尼戴普的世紀審判學習美國律考知識點:Johnny Depp v. Amber Heard 到底在告什麼?

全世界都在關注的世紀(八卦)大案,莫過於強尼戴普(Johnny Depp)控訴他的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誹謗,而安柏又反訴強尼的案件了!庭期自4/11開始,在維吉尼亞開了將近兩個月的庭,沸沸揚揚,吃瓜群眾像在追影集一樣每天都在期待新的發展!期間不乏各種有趣的地方,其實有不少橋段都可以印證我們學習過的法學內容唷! 誹謗(defamation) 在Torts裡我們學過誹謗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關於原告的 虛假陳述 (a false defamatory statement of fact of and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 對第三人公開 (publication by the defendant to a third party) 造成原告受到 損害 (damages suffered by plaintiff) 這個案件裡, 強尼要證明安柏在2018年刊登在華盛頓郵報上的社論(op-ed)對他構成誹謗 ,強尼面臨了嚴峻的證明標準。陪審團(jury)要判斷強尼是否已證明誹謗的每個構成要件「find that Mr. Depp has proven all the elements of defamation」。陪審團針對社論的三部分內容,要回答七個問題,分別是: 陳述是否為安柏所為 陳述內容指涉強尼 陳述內容不實 陳述內容對強尼有誹謗影響(defamatory implication) 陳述內容由安柏設計且故意為之 陳述內容對強尼以外的人傳達了誹謗的影響 是否已呈現清楚且有說服力的證據(明確有力標準: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顯示安柏是惡意(actual malice)為之 簡單來說,強尼要證明「安柏明知此為不實陳述,仍加以公開散布,且對強尼造成誹謗影響」。另外同學可以留意: 當誹謗的文字是書面呈現(libel),原則上不需要證明受有特別損害,就可以主張誹謗。 本案就是此情形,華盛頓郵報上的社論,屬於是書面誹謗(defamation embodied in some permanent format),因此由上述交給陪審團的問題中也可以看出,強尼並不需要證明自己受有特別損害。 關於誹謗, 對於不同的原告,法律要求有不同的證明標準 。強尼在判決宣告後發表的聲明中,表示在訴訟前已經有覺悟要面...

美國女性墮胎權將倒退半個世紀!? 最高法院判決草稿全泄漏的摘要分析

 美國《政客》雜志(Politico)5月2日發布了一份意外泄漏的最高法院判決初稿,根據這份 98頁的初稿,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準備推翻 1973年「羅伊案」 (Roe v. Wade)。 「羅伊案」的判決奠定了美國女性合法墮胎的權利,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判決。除非最高法院在正式判決出來時翻轉立場,否則推翻「羅伊案」的事實將已成定局,女性合法墮胎權的現況將會有所改變, 這將意味著美國婦女的墮胎權將不再受美國憲法的保護,而是由各州自行訂立相關法律 。 特別注意 : 目前仍不清楚這份草稿是否代表最高法院的最終意見,因為在起草過程中,最高法院的意見往往會發生大大小小的變化。 泄漏出來的最高法院判決初稿全文可參見: https://www.politico.com/f/?id=00000180-874f-dd36-a38c-c74f98520000

Bad blood - 女版賈伯斯美國矽谷 Theranos 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詐欺案判決

四月快接近尾聲了,各位正在跟著我們學習的小夥伴,應該正學習完了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今天就讓點小編來帶各位小夥伴們看前陣子惡名昭彰的美國矽谷 Theranos 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的詐欺案件判決,來印證一下課程中學習到的重要考點啦! 陪審團於今年1月就 United States v. Elizabeth A. Holmes, et al. (以下簡稱《壞血》案) 做出陪審團裁決結果 (Jury Verdict) 。     ★  陪審團裁決連結可參考 :https://cand.us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cases-of-interest/usa-v-holmes-et-al/US-v-Holmes-18-cr-00258-EJD-Dkt-1235-Returned-Final-Verdict-Form.pdf 以下點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這個美國社會矚目的重要案件。 ◆ 壞血案判決結果 案件源起於2015,當時矽谷 Theranos 公司已被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打造成市值 90 億美元獨角獸,Holmes 本身也因為打扮俐落,形象與蘋果已故創辦人賈伯斯類似,被媒體追捧為女版賈伯斯。然而卻在同年 Theranos 被踢爆造假, 創辦人 Holmes 遭控詐欺投資人數億美元 。 在今年1月,由 8 名男性和 4 名女性組成的陪審團在經過整整七天審議,就 Holmes 多年來在 Theranos 血液分析機器的準確性和對投資者撒謊,陪審團認定11項指控中, Holmes  3項電匯詐欺投資人(wire fraud against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1項共謀詐欺投資人(conspiracy to defraud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 ,另外Holmes有4項詐欺獲判無罪,有3項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的裁決,宣布為無效。 現年 37 歲的 Holmes 將面臨 最高 20 年的監禁和 250,000 美元的罰款 以及上述四項罪名中的每一項罪名的回覆原狀賠償 (restitution)。究竟這七天的庭審檢方指控了什麽、Holmes 主張了什麽,就讓點小編帶小夥伴...

從新聞學考bar --第一修正案下,公立學校學生的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界線在哪?

距離七月份考 bar 的時間越來越近,隨著時間一天天的倒數,各位小夥伴應該都處在水深火熱的日子,許多同學反饋搞不清楚憲法相關知識點,現在就讓我們來透過一則最高法院的新判決,也是重要新聞,來複習第一修正案的重要考 bar 知識點吧! 就在最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 Mahanoy Area School District v. B.L. 一案作出判決 。 美國一名高中少女因在社群網站發送充滿髒話的訊息而被學校懲處,案件鬧上法院,涉及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 判決結果關係著公立學校校方,未來是否有權懲處學生在非上課日發表的言論。 最高法院最後裁定,這名高中少女,在上課時間以外的言論行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所保障。 就讓點編帶各位小夥伴來看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學生言論自由做出的重要案件吧!  這件事從 2017 年開始,一名叫 Brandi Levy (以下簡稱 B.L.) 的高中女學生,在其就讀的公立高中啦啦隊校隊選拔中落選,然後 14 歲的她做了一件 14 歲會做的事:跟朋友一起舉中指拍照,並附上文字透過 Snapchat 描述 "Fxxx school fxxx softball fxxx cheer fxxx everything." 發給 250 位朋友,其中有同學向教練舉報, 校方認為 B.L. 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校外,而且是在周六的時間 ,但已經傷害學校聲譽, 因此除了懲處之外,停止她參加啦啦隊一年。 之後,B.L. 的父母在公民權利團體 ACLU 的幫助下向聯邦法院起訴學校,指控學校作為公立機構指控了其女兒的言論自由。 原審地方法院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都支持原告立場,學校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爭點為 公立學校學生在校外的網路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公立學校校方是否能管理學生下課後在網路發表的言論? 最高法院大法官最終以 8:1 認定學生在校外的網路言論應受自由言論保障,校方不能限制學生下課後在網路發表的言論。 本件多數意見由 Stephen G. Breyer 法官撰寫,認為 B.L. 的學校沒有理由因她在校外於 Snapchat 發送的訊息而懲處她。  Clarence Thomas 法官是唯一撰寫異議書(dissenting opinion)的反對者。 在多數意見中,法院說明 雖然公立學校可能在監管學生的某些校外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