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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每年必考的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

各位小夥伴,今天從新聞學考BAR的專題要和大家一介紹的是美國證據法上的“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這是Evidence科目裡五星級的超重要考點,每年考試都會出現好幾題呢!所以各位小夥伴們務必要好好把握這個考點喔! 品格證據 Character Evidence 根據新聞報導,今年受到諸多專註的李林溺死幼女案,在今年5月的時候,辯方律師傳喚了4名證人來為被告李林做品格證明。幾位證人分別證述被告在社區裏是一名安靜、溫和的人,也說被告和小孩的相處很好、脾氣很好,非常愛自己的孩子,買給孩子很多玩具等等。 各位小夥伴們可以一起來思考一下以上的證言應該如何評價呢?在什麽情形下可以引入品格證據呢?品格證據又分成哪幾種類型,適用上有什麽限制呢?就讓點小編帶大家來一探究竟吧! *品格證據的證明方法 品格證據的證明方法有3種: 1.Opinion :證人必須證明有足夠對當事人的認知而產生這個opinion。例如證人與當事人間有長時間的認識。 2.Reputation :證人必須證明在該community內他很清楚當事人的名聲。 3.Specific Act :實際具體的行為。 上述第1種opinion和第2種Reputation是品格證據使用的default rule,且不能用舉例說明的方式來證明。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使用上述第3種的Specific Act,例如當性格是被控罪名的一個構成要件時(例如defamation、negligent hiring等等),則可以同時使用上述3種證明方法,這些詳細內容我們都會在全套課程中再跟各位小夥伴做詳細的講解。 * 品格證據的使用 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的使用在證據法考點裏非常複雜且多樣,首先必須區分 Character Evidence 的使用目的為何,若是做  impeachment  使用,其限制較少,通常都是可被允許的。 但若是使用目的是要用來做實質證明時,原則上在民事案件中是被 嚴格禁止 使用的,但注意 也有少數例外可以使用 的情形喔! 而在刑事案件中,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使用的,例如各位小夥伴可能都有聽過的 open the door的原則 ,也就是只有被告可以open the door, 檢察官永遠都不可以先攻擊被告的

從新聞學bar重要知識-美國憲法中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

各位小夥伴大家好啊,又到了我們看新聞輕鬆學考bar知識點的時間! 今天點編要帶大家覆習的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 -徵收條款 (Taking Clause) 聯邦第10巡回上訴法院於今年10月作出判決, 指出員警執行勤務(law enforcement) 追捕逃亡嫌疑人的過程中,如果毀壞一般民眾家中的物品 不適用 taking clause獲得賠償。 小夥伴們還記得Taking clause是什麽嗎? 這邊帶大家來複習一下: -Taking clause 根據第五修正案, 聯邦政府不能任意為了公用目的(Public Use)拿走人民私有財產(Private Property)而沒有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 ,否則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clause)。透過14修正案同時也會適用於州政府。這邊要注意的是>>>人民透過這條主張的,不是拒絕政府徵收土地,而是 只能要求政府給予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 在Taking Clause中出現了 公用目的(Public Use) 和 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 兩個重要定義,以下簡單複習這兩個概念: 01 公用目的 Public Use  最高法院在這邊解釋為只要是為了公眾好的目的就可以構成Taking Clause當中的Public Use,所以政府也可以徵收土地並轉讓給私人財團使用,達到促進地方觀光或是產業方展等目的。 只要政府有付徵收費用給民眾,而且解釋給私人使用使可以為公眾帶來更好的發展,就可以符合taking clause 的要求。 換句話說,即使政府徵收土地賣給私人集團蓋遊樂園或飯店,如果政府解釋是為了增加就業率或促進觀光,就可以符合Public Use。 02 合理補償 Just Compensation 判斷是否為合理補償的標準是以政府取得土地當時的合理市價計算(Fair Market Value) 在這個新聞中,由於員警在追捕嫌犯的過程中使用裝甲車以及炸藥在原告家中開了多個洞,造成原告需要對房屋進行重建,花費近40萬美元進行修覆,故萊希(Lech)及其父母(房主)格瑞那達村及其幾名警員提起訴訟,他們主張由於房屋被毀和政府拒絕賠償而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