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距離學習合同法的課程已經過去一個月啦,時時回顧之前學習過的知識點,才能確保考前不會忘記喔!今天的從新聞輕鬆學習考 bar 重要知識點專題,要帶大家來復習一下美國合同法( Contract )上關於買賣合同中故意隱瞞重大交易資訊( Misrepresentation )的考點。 Misrepresentation (隱瞞重大交易資訊) 根據新聞報導,今年發生了華人間在美國因為買賣住宅的民事糾紛。賣方告訴買方他要出售的住宅有出租的情形, 但賣方與承租人之間並沒有簽訂有效的租賃合同,承租人也不享有租金管制的優惠, 在租約到期後,該房屋就可以歸由買方使用。 但買方指出事實上賣方與該承租人間有訴訟正在進行, 承租人控告賣方並未將該出租住宅登記為租金管制公寓 。賣方因為與承租人在訴訟中,明知該房屋屬於租金管制公寓,卻隱瞞不告訴買方。 買方進一步指出,因為賣方於此買賣住宅的交易中故意隱瞞這間房屋事實上租金會受到監管此一重要交易資訊, 造成買方基於這個錯誤資訊,購買這間毫無投資價值的房屋,並因此受有 83 萬美元的損失 ,因此提起訴訟,同時要求賣方也要賠償律師的訴訟費用。目前法院尚未有判決結果出爐。 究竟在買賣合同中一方故意隱瞞重大交易資訊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就讓點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故意隱瞞重大交易資訊 Misrepresentation 指得是一方在簽約過程中有故意詐欺、扭曲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在簽約後另一方發現時,該受損害的一方可以主張 Misrepresentation 。但要注意的是, 這個隱瞞的事實必須是對於合同形成具有重大性( Material )才會構成。 要特別提醒小夥伴的是, Misrepresentation 除了是交易方故意隱瞞重大訊息外, 也有可能因為過失未告知重大交易資訊而成立喔! 此外還可能是在交易方具有揭露義務,但卻未揭露時,構成 Fraudulent nondisclosure 。 另一方主張 Misrepresentation 後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主張該合同是可得撤銷的( voidable ),以保障被欺騙該方的法律權益。 不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