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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強尼戴普的世紀審判學習美國律考知識點:Johnny Depp v. Amber Heard 到底在告什麼?

全世界都在關注的世紀(八卦)大案,莫過於強尼戴普(Johnny Depp)控訴他的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誹謗,而安柏又反訴強尼的案件了!庭期自4/11開始,在維吉尼亞開了將近兩個月的庭,沸沸揚揚,吃瓜群眾像在追影集一樣每天都在期待新的發展!期間不乏各種有趣的地方,其實有不少橋段都可以印證我們學習過的法學內容唷!


  • 誹謗(defamation)

在Torts裡我們學過誹謗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1. 關於原告的虛假陳述 (a false defamatory statement of fact of and concerning the plaintiff)

  2. 對第三人公開 (publication by the defendant to a third party)

  3. 造成原告受到損害 (damages suffered by plaintiff)


這個案件裡,強尼要證明安柏在2018年刊登在華盛頓郵報上的社論(op-ed)對他構成誹謗,強尼面臨了嚴峻的證明標準。陪審團(jury)要判斷強尼是否已證明誹謗的每個構成要件「find that Mr. Depp has proven all the elements of defamation」。陪審團針對社論的三部分內容,要回答七個問題,分別是:


  1. 陳述是否為安柏所為

  2. 陳述內容指涉強尼

  3. 陳述內容不實

  4. 陳述內容對強尼有誹謗影響(defamatory implication)

  5. 陳述內容由安柏設計且故意為之

  6. 陳述內容對強尼以外的人傳達了誹謗的影響

  7. 是否已呈現清楚且有說服力的證據(明確有力標準: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顯示安柏是惡意(actual malice)為之


簡單來說,強尼要證明「安柏明知此為不實陳述,仍加以公開散布,且對強尼造成誹謗影響」。另外同學可以留意:

  1. 當誹謗的文字是書面呈現(libel),原則上不需要證明受有特別損害,就可以主張誹謗。本案就是此情形,華盛頓郵報上的社論,屬於是書面誹謗(defamation embodied in some permanent format),因此由上述交給陪審團的問題中也可以看出,強尼並不需要證明自己受有特別損害。

  2. 關於誹謗,對於不同的原告,法律要求有不同的證明標準。強尼在判決宣告後發表的聲明中,表示在訴訟前已經有覺悟要面對誹謗的高難度舉證責任(knowing very well the height of the legal hurdles that I would be facing)。話說這個誹謗的據證責任到底有多難?由於強尼是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陳述內容也涉及家庭暴力,因此提高了原告舉證責任的程度,強尼必須另外完成兩個舉證責任,一個是陳述內容為虛假不實」,另一個是「被告有責」,也就是被告本身明知所陳述內容非真實(knowingly lie),具有惡意(malice)


  • 陪審團(jury)


民事審判中,原則上陪審團人數為6-12人,但雙方可以約定同意jury人數低於6人;也可以約定做出裁決的評議決定不用全員一致。但是,當jury是6個人(或少於6個人)時,必須全員有一致(unanimous)的判斷。如果是7-12人時可以約定同意不用全員一致。


這個案件有7個陪審團員(juror),並且評議出一致的裁決(verdict)結果。我們可以看到裁決出來後,法官問:「Is it the verdict of the jury?」「Is it unanimous?」獲得了兩個「yes」以後,才開始宣讀裁決。


宣判影片請見:https://youtu.be/hbMeRX6Cf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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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ule 401相關性(Relevancy)

回顧庭審期間,有好多內容都跟證據法有關!其中一個經典的爆笑鏡頭是由強尼的護衛站上證人席,證述兩人之間其中一次爭吵,讓我們來回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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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請見:https://youtu.be/edx6fQpZ8fY



安柏律師:And then you saw Mr. Depp in the foyer, correct?(然後你看到戴普先生正在門廳處,對嗎?)

證人:Yes. Correct.(是的,正確。)

安柏律師:Mr. Depp was trying to urinate in the foyer, wasn’t he?(戴普先生是否試圖在門廳玄關處尿尿?)

證人:…No.(沒有。)

安柏律師:Mr. Depp had his penis out of his pants…(戴普先生是否掏出他的陰莖…)

強尼律師:Objection. Relevance.(異議。相關性。)

證人:I think I’d remember if I saw Mr. Depp’s penis…(我想如果我有看到戴普先生的陰莖,我應該會記得…)

法官:I’ll allow it.


這邊涉及證據法一開始就會學到的Rule 401 Relevancy相關性。如果證據跟待證事實毫無關聯,那麼證據就不應被採納。這裡不確定安柏律師詢問證人是否有看到強尼掏出陰莖,跟本件待證事實有什麼關聯,所以強尼的律師提出異議。不過就如同我們在課堂上提過的,幾乎所有證據都可以或多或少證明某件事存在或不存在(has any tendency to make a material fact more probable or less probable than would be the case without the evidence),因此相關性是非常低的門檻,幾乎所有證據都會有相關性。在這裡法官也同意讓律師繼續詢問,證人也回答了這個問題。


  • Rule 611(c) 誘導詢問(leading questions)


接著我們來看另一個令人難忘的橋段,這時候是安柏的律師,對在證人席上的安柏進行主詰問(direc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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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請見:https://youtu.be/mb6fTqFukVs


安柏律師:You were asked whether you had consulted a medical doctor about any problems with your nose, correct?(你之前被問過你是否有諮詢過醫生關於你的鼻子的問題,對嗎?)

安柏:That’s correct.(是的)

安柏律師:And you indicated that you in fact had after the divorce, correct?(而你指出你事實上在離婚以後有,對嗎?)

強尼律師:Objection. Leading.(異議,誘導詢問)

安柏律師:Did you or did you not consult ENT after the divorce?(你在離婚後有沒有諮詢過耳鼻喉科?)

強尼律師:Objection. Leading. (異議,誘導詢問)

安柏律師:Did you produce medical records to the defendants relating to this?(你有沒有提供與此相關的醫療記錄給被告?)

強尼律師:Objection. Leading. (異議,誘導詢問)

法官:I’ll sustain the objection.(異議成立)


誘導詢問(leading questions)是指已經預設答案,讓證人只能回答是或否的問題,通常意在引導證人朝自己想要的回答方向走。根據Rule 611(c),誘導詢問只有在反詰問(cross examination)時才能使用。上方視頻顯示,安柏的律師正在對安柏進行主詰問(direct examination),是不能進行誘導詢問的,因此被異議,證人不用(也不能)回答問題。


  • Rule 801 傳聞證據(Hearsay)


接著就是大熱門傳聞證據了!不管是安柏作證還是強尼作證時,都瘋狂出現對方律師用傳聞證據來異議的情形。比如下方這個片段,是強尼經過幾次被異議以後,大概知道傳聞證據的定義,因此也知道什麼時候可能會被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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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請見:https://youtu.be/MnrEaaAqqCU



強尼律師:In 2016, how was Ms. Heard celebrating her birthday?(在2016年,赫德小姐如何慶祝她的生日?)

強尼:We set up a dinner for her. She wanted to have a dinner with all her friends. Josh Drew, Rocky’s boyfriend, who was some sort of chef, told… he asked her what she would like him to cook…that’s hearsay, I guess.(我們安排了一個晚餐給她。她想要跟所有朋友們一起晚餐。喬許德魯,洛基的男友,是一個廚師。他問她說,她希望他煮些什麼東西…我猜這應該是傳聞證據。)

法官:I'm not sure it's even being offered for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我不確定這個內容是不是針對待證事實)

強尼:I’m learning.(我也在學習。)


這裡強尼作證的內容,是他聽到喬許問安柏的話,強尼是證人witness,在法庭上轉述喬許(declarant) 的話,這就是傳聞證據。注意傳聞證據的定義:Hearsay is an out-of-court statement that is offered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因此這裡法官說,她還不知道強尼說的這段話能不能證實待證事實(也就無從判斷是否為傳聞證據)。


我們再看安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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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請見:https://youtu.be/mb6fTqFukVs


安柏律師:Do you recognize this document?(你認得這份文件嗎?)

安柏:Yes, I do.

安柏律師:And could you tell us what it is?(你能不能告訴我們這是什麼?)

安柏:That’s the…what my ENT, the ears, nose, and throat doctor told me was…(這是…我的耳鼻喉科醫師告訴我,說是…)

強尼律師:Objection, your honor. Hearsay.(異議,傳聞證據)

法官:Alright. When there’s objection, please stop talking. I’ll sustain the objection as to hearsay.(好了,如果有異議,請停止回答問題。這是傳聞,我准許異議)


同學有發現了嗎?安柏說「我的耳鼻喉科醫師告訴我…」,這是標準的傳聞,安柏是Witness,耳鼻喉科醫師是Declarant,安柏聽耳鼻喉科醫師講了某些話,來到法庭上轉述。


在證據法裡,傳聞證據無法確認declarant的陳述是否正確可靠,陳述人 (declarant) 應該要自己來法庭接受詢問,而非經由證人之口轉述,證人也有可能轉述時出現錯誤,或是根本就是證人捏造的,因此通常傳聞證據均應排除。在上述的例子當中,如果必要,應該要找耳鼻喉科醫師本人出來證明他說過的話,接受交互詰問才可以作為證據。


  • 懲罰性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


在侵權責任(Torts)裡,被告除了需填補原告的損害以外,如果被告是惡意造成(malicious),還會課以懲罰性損害賠償,來達到懲罰、警示的目的。由於被告必須要有惡意,如果是過失侵權行為,就不會被課以punitive damages。


本案中,儘管陪審團判安柏需賠償強尼懲罰性賠償金500萬美元,但由於維吉尼亞州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為35萬元,因此法官將懲罰性賠償金降至35萬元。



經過一個多月的審判,官司總算告一段落了。據說安柏有上訴的打算,可能這個案件短時間內仍不會平息;但美國上訴法院並不一定非得聽審,必須要滿足特定條件才可上訴,也有可能這個案件會就此落幕。昔日枕邊人如今對簿公堂,令人不勝唏噓。但和我們一起追這場世紀大劇的小夥伴們,不妨透過這些法庭上的精彩攻防,趁機好好理解課堂上學到的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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