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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 blood - 女版賈伯斯美國矽谷 Theranos 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詐欺案判決

四月快接近尾聲了,各位正在跟著我們學習的小夥伴,應該正學習完了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今天就讓點小編來帶各位小夥伴們看前陣子惡名昭彰的美國矽谷 Theranos 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的詐欺案件判決,來印證一下課程中學習到的重要考點啦!



陪審團於今年1月就 United States v. Elizabeth A. Holmes, et al. (以下簡稱《壞血》案) 做出陪審團裁決結果 (Jury Verdict) 。
    ★ 陪審團裁決連結可參考:https://cand.us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cases-of-interest/usa-v-holmes-et-al/US-v-Holmes-18-cr-00258-EJD-Dkt-1235-Returned-Final-Verdict-Form.pdf

以下點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這個美國社會矚目的重要案件。

◆ 壞血案判決結果

案件源起於2015,當時矽谷 Theranos 公司已被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打造成市值 90 億美元獨角獸,Holmes 本身也因為打扮俐落,形象與蘋果已故創辦人賈伯斯類似,被媒體追捧為女版賈伯斯。然而卻在同年 Theranos 被踢爆造假,創辦人 Holmes 遭控詐欺投資人數億美元


在今年1月,由 8 名男性和 4 名女性組成的陪審團在經過整整七天審議,就 Holmes 多年來在 Theranos 血液分析機器的準確性和對投資者撒謊,陪審團認定11項指控中,Holmes  3項電匯詐欺投資人(wire fraud against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1項共謀詐欺投資人(conspiracy to defraud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另外Holmes有4項詐欺獲判無罪,有3項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的裁決,宣布為無效。

現年 37 歲的 Holmes 將面臨最高 20 年的監禁和 250,000 美元的罰款以及上述四項罪名中的每一項罪名的回覆原狀賠償 (restitution)。究竟這七天的庭審檢方指控了什麽、Holmes 主張了什麽,就讓點小編帶小夥伴繼續往下看。



◆ 本案起訴罪名與背景事實

舊金山的檢察官辦公室在為期2年的調查後,向聯邦大陪審團 (Grand Jury) 提起起訴請求,由 grand jury 審查後於2018年提起 indictment 指控 Holmes 和她的前男友、前 Theranos 首席運營官 (COO) Ramesh "Sunny" Balwani,涉及九項電匯欺詐以及二項共謀 (conspiracy) 欺詐行為。檢查官認為 Holmes 和 Balwani 涉及二項犯罪計劃,一個是針對投資者的,另一個則是針對醫師及病患。
    起訴書 indictment 原文在此:https://www.justice.gov/usao-ndca/page/file/1135066/download 

在起訴書中,檢方指出大約從 2013 年開始,Holmes 和 Balwani 以虛假的承諾欺騙 Theranos 投資人和患者,Holmes 和 Balwani 告訴他們透過  Theranos 的技術,只需幾滴血就可以進行數百項血液檢測,不需要再抽取整管血液,甚至包括癌癥檢測,是一個可以改變整個醫療行業的劃時代技術,並且這個檢測可以在住家附近的藥房快速進行,不需要去醫院等待大排長龍的排隊檢測。

這樣的美好願景,讓她的公司成為許多人有興趣的投資標的,吸引了非常多矽谷的投資人挹注資金,詐騙近10億美元,然而,其實這個檢測儀器根本不像她宣稱的能夠只采取少量血液就進行檢測,而且準確率非常差,後來整個事件被好萊塢拍成紀錄片:《滴血成金:矽谷血檢大騙局》(The Inventor: Out for Blood in Silicon Valley (2019上映))。



在這個案件中,Holmes 和 Balwani 向投資者做出了重大虛假和誤導性的陳述 (materially false and misleading statements) ,並且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material facts) ,具體行為包括:

1. 進行虛假和誤導性的書面和口頭溝通 (false and misleading written and verbal communications) ;

2. 做出含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的營銷信息 (marketing materials containing false and misleading statements)

3. 做出虛假和誤導性的財務報表、財務模型和其他信息 (false and misleading financial statements, models, and other information)

4. 向媒體做出虛假和誤導性陳述 (false and misleading statements to the media) 。

根據種種事實,檢方對 Holmes 提出以下 11 項指控: (1) 違反 18 U.S.C. § 1349 對 Theranos 投資者實施電匯欺詐共謀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against Theranos Investors) , (2) 違反 18 U.S.C. § 1349 對醫生及 Theranos 病患實施電匯欺詐共謀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against Doctors and Theranos Patients) , (3) – (8) 違反18 U.S.C. § 1343 對投資者們進行電匯詐欺罪 (Wire Fraud) , (9) – (11) 違反18 U.S.C. § 1343 對醫生和病患們進行電匯詐欺罪 (Wire Fraud) 。


電匯詐欺的構成要件如後所述。法院在庭審時,會給陪審團指示,告訴陪審團,需要檢方能證明被告的行為就以下四項構成要件,確實讓陪審團能夠產生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 (the government has proved each of the following elements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以下有陪審團指示原文可以供同學參考一下。(原文網址:https://cand.us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cases-of-interest/usa-v-holmes-et-al/US-v-Holmes-18-cr-00258-EJD-Dkt-1206-Final-JI.pdf)

1. 首先,Holmes 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設計或打算設計欺詐的計劃,或透過虛假或欺詐的借口、陳述或承諾獲取金錢或財產的計劃或計劃  (knowingly participated in, devised, or intended to devise a scheme or plan to defraud, or a scheme or plan for obtaining money or property by means of false or fraudulent pretenses, representations, or promises)

2. 作為該計劃的一部分所作的陳述是重要的  (the statements made as part of the scheme were material)

3. Holmes 的行為具有意進行詐騙 (Ms. Holmes acted with the intent to defraud)

4. Holmes 使用或其行為導致使用跨州匯款來執行或試圖執行該犯罪計劃的重要部分 (Ms. Holmes used, or caused to be used, an interstate wire communication to carry out or attempt to carry out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scheme)

在雙方攻防戰中,檢方和辯方都想聚焦在Holmes的意圖與心理狀態  (mental state or mens rea) ,檢方想建立出 Holmes 的行為是具有欺騙的意圖,辯方則希望能建立 Holmes 從未打算欺騙患者和投資者、主張Holmes 向媒體和投資者發表關於 Theranos 公司血液檢測技術的聲明是出於其合理認知的。

在2021年9月,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開始審理 Holmes 案,檢方並傳喚了約30名證人,試圖證明 Holmes 明知她向投資者推銷的產品是一個騙局,但仍然一心想要讓公司成功。

審判中,檢察官指控 Holmes 和 Balwani 故意欺騙投資者,透過向投資者們發送了非常樂觀甚至到達扭曲的財務預測,該預測項投資者們展示了在不久的將來T heranos 將能達到數億美元的年收入,讓投資者們從 2010 年到 2015 年向這家新創公司注入數億美元。然而,該預測沒有披露,在2012 年到2013 年間 Theranos 不僅沒有營收, 2014 年的營收也只有 150,000 美元,檢察官還進一步指控,盡管  Theranos 員工一再抱怨某些檢測不起作用,Holmes 仍繼續與美國數一數二大的連鎖藥局 Walgreens 和 Safeway 達成八位數的交易,為患者提供血液檢測。



在檢方為期 35 天的舉證期間 (government's case-in-chief) ,陪審團聽取了醫生和患者的證詞,證人作證指出 Theranos 血液檢測結果,錯誤的呈現出患者感染了艾滋病 (HIV) 、流產  (miscarriage) 或前列腺癌 (prostate cancer) 的結果,導致這些被誤判的民眾人心惶惶;陪審團也聽取了主要投資者的證詞,投資者聲稱 Holmes 在設備展示 (device demonstrations) 期間隱藏了有關該技術的關鍵信息,並誤導投資者們 Theranos 與軍事和制藥公司簽有合作的合同。

(點小編注:case-in-chief是指庭審中,負證明責任一方先舉證的階段。)


在庭審中, Theranos 前實驗室主任 Adam Rosendorff 作證指出 Holmes 和 Balwani 無視他對血液測試的擔憂,認為 Holmes 將 Theranos 的利潤置於測試的準確性之上,多名實驗室負責人也作證說,他們告訴 Holmes 公司的技術存在缺陷,但卻收到指令要淡化他們的擔憂,於是前實驗室主任 Rosendorff 便於 2014 年 11 月提出辭呈。其他證人則作證 Balwani 隨後聘請了多名臨時實驗室主任來取代 Rosendorff,直到聯邦檢查員在 2015 年秋季發現 Theranos 實驗室存在許多缺陷才停止。

於是,在公眾對於 Theranos 公司質疑聲浪四起,而政府監督也介入後,Holmes 對外宣布她和 Balwani 已經分手,並解雇了 Balwani,聘請了 Theranos 的最終實驗室主任 Kingshuk Das,而 Das 作證說他決定摒棄所有 Theranos 實驗室的結果,並最終得出結論  Theranos 的確存在全球質量控制問題。

檢察官最後引用《Fortune 財富》雜志作家 Roger Parloff 的證詞,Parloff 作證說,Holmes 在受訪時,虛假地向他保證 Theranos 沒有使用第三方血液檢測設備 (third-party blood-testing devices) ,然而事實卻恰恰相反。


◆ 被告 Holmes 的反駁


Holmes 在檢察官 rested its case-in-chief 的同一天就站上證人席。在為期 7 天的詰問中,Holmes 承認她作為 Theranos 的首席執行官犯了許多錯誤,包括將輝瑞 (Pfizer) 和 Schering-Plough的標志放在 Theranos 的驗證報告上,然後再將它們發送給 Walgreens 的高管。

Holmes 辯稱自己的行為是善意的,並不具備詐欺意圖,並聲稱投資者在將資金注入這家私營公司之前,在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過程中並未提出太多問題,並否認就 Theranos 與軍方的交易發表具體聲明。

然而,Holmes 承認她故意向投資者和記者隱瞞 Theranos 公司修改了第三方設備,以運行患者測試的事實,並將她的疏忽歸咎於她聽從 Theranos 的公司顧問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 的董事會成員 David Boies 的建議,據稱後者告訴 Holmes 修改第三方設備屬於營業機密,不需要對外揭露修改設備事宜給外界知道。

Holmes 在整個詰問過程中堅持認為,根據 Balwani 的陳述、Theranos 的工程師、以及公司前首席科學家 Ian Gibbons 在他去世前三年 2010 年的演講,她認為 Theranos 的血液檢測設備可以進行 “任何血液檢測”



Holmes 的主詰問 (direct examination)  於 2021年11 月 29 日在 Holmes 聲淚具下的證詞下告一段落,Holmes 作證指出她是在 2005 年18 歲時開始與 Balwani 約會,最初她將這位年長的男人視為她的保護者,然而過去10年 Sunny Balwani 卻長期依性虐待、控制和脅迫她,細如從外在的打扮穿著、飲食習慣、到公司營運的主要方向,並常常對她施與言語跟身體暴力,讓她身心俱疲宛如 Balwani 的傀儡。


但在交叉詰問 (cross-examination) 中,檢察官 Robert Leach 調查了 Holmes 與 Balwani的關系,指出兩人交換了許多短信,表達了他們對彼此的愛,並讓 Holmes 承認有時她並沒有接受 Balwani 的建議。Leach 還讓 Holmes 承認,她從未要求 Parloff 在 2014 年為《財富Fortune》雜志撰寫的公司封面故事中的虛假內容進行修正,這其中包括關於 Theranos 沒有使用第三方設備的聲明。

◆ 壞血案的結局


在2021年12月8日雙方的言詞辯論結束後,Holmes 案開始進行了整整7天的陪審團審議程序  (deliberations) ,在第二天的陪審團審議中,陪審團要求法官允許將陪審團的指示 (jury instruction)  帶回家“詳細審查”  (to review them at length) ,然而這一請求很快被法官拒絕了,法官只允許陪審團在法院的空間內進行審議和查閱相關證據材料。第二天,陪審團要求重聽 Holmes 在2013 年 12 月與投資者的電話錄音,其中 Holmes 吹捧了  Theranos 的技術及其與軍方的合作狀況  (partnership with the military) 。

於是陪審團又審議了三天,陪審團最終於1月3日早上提出了他們的第三份筆記。該筆記指出,他們無法就其中三項罪名達成一致判決  (unanimous verdict) 。於是早上 11 點剛過,法官便指示陪審團繼續審議,如果他們被其他陪審員說服,陪審員可以“毫不猶豫  (not hesitate) ”地重新審視他們的觀點並改變他們的意見。大約兩個小時後,陪審團再次向法庭遞交了另一張紙條,稱他們仍無法就三項罪名達成一致判決。在個別征詢陪審團的意見 (polling jury)  後,法官將他們送回以完成其餘的 verdict form。

Polling Jury
Polling Jury 是指逐一征詢各陪審員對案件所得出的結論,使法庭確信陪審團已經達成一致 verdict,沒有陪審員因受強迫或引誘而同意此 verdict。這樣做的目的旨在使陪審員個人對 verdict 負責。


最終,陪審團裁定 Holmes 四項罪名成立,Holmes 的量刑聽證會將於今年9月26日舉辦。Balwani 否認了審前的虐待指控,並在 Holmes的 案件中主張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拒絕作證。Balwani 的審判已於二月份開始,他將面臨與 Holmes 相同的指控。

Holmes 所創的 Theranos,從轟動世人的滴血測百病的公司,在去年已經完全倒閉。這段事跡不僅被寫成《壞血》 (Bad Blood)  一書,還被拍成紀錄片《The Inventor: Out for Blood in Silicon Valley》。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檢察官、加州大學Davis分校法學院兼職教授 George Demos說道,該判決是 “政府的重大勝利,並向矽谷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號,即欺詐不能偽裝成創新。”  ( a significant win for the government and sends a powerful signal to Silicon Valley that fraud cannot masquerade as innovation) .


◆CONSPIRACY 共謀考點複習

看完了如此眾所矚目的判決後,以下就讓點小編來帶各位小夥伴們覆習共謀罪 (Conspiracy)  的考點吧!

# Conspiracy 共謀構成要件


Conspiracy 共謀,顧名思義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密謀實施某一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Conspiracy 屬於specific intent 的犯罪,需要:  (1)  an express or implied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eople;  (2)  intent to enter into the agreement;  (3)  intent to pursue an unlawful objective。

在 Agreement 的要件中,雙方以默示同意的方式也構成 Conspiracy,不一定要明說。Overt Act requirement 表明共謀者意圖存在的外在的行為。在 common law 底下不需要 over act 此一要件,只需要有雙方合意就構成 Conspiracy。而在 modern rules 底下需要 overt act 實行共謀的犯罪計劃,才會構成 Conspiracy。每個共謀者都應對其他同謀者所犯下的所有可預見的  (foreseeable outgrowth of conspiracy)以及衍生出的罪刑 (Committed in furtherance of conspiratorial goal)  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小夥伴要記得 Conspiracy 不與實質性犯罪的罪名合並,而是自己獨立成為一個罪。就共謀罪可成立的最低人數中,在 Common Law 系統下,如果只有兩人合意共謀犯罪,其中一人是臥底員警,則不構成 Conspiracy,被告針對共謀罪此一罪名將無罪。而在 MPC下, 即便共謀的其中一人為臥底員警/假意共謀,只要符合所有法律構成要件,另一人仍然成立 Conspiracy 的罪名。但本案當中並沒有與臥底員警共謀的狀況發生,所以不需要考慮假意共謀的情況。

#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 Holmes 共謀實施違反美國法典第 18 篇第 1349 節的電匯欺詐 (Section 1349 of 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的構成要件為:

1) 首先,兩人或多人之間達成了起訴書中指控的電匯欺詐的協議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to commit wire fraud as charged in the indictment)

2) Holmes需要成為共謀的成員,並至少知道其中一個目的並打算幫助實現它 (became a member of the alleged conspiracy knowing of at least one of its objects and intending to help accomplish it) 。

由於共謀是一種犯罪夥伴關系,可以想成是兩人或多人同意實施一項或多項罪行。共謀罪是兩人或多人同意做非法的事情;共謀的罪行最後是否發生並不重要 (The crime of conspiracy is the agreement to do something unlawful; it does not matter whether the crime agreed upon was committed) 。

要使共謀存在,共謀者不必達成正式協議 (not necessary that the conspirators made a formal agreement) ,也不必就共謀的每一個細節達成一致合意。然而,共謀者僅僅見面、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以相似的方式行事或互相幫助是不夠的。僅僅有商業或親密關系也不夠足以構成共謀罪。

本案中,Holmes 知道公司的血液檢測儀器有缺陷,卻仍然跟 Balwani 一起對外宣稱是可以進行數百項檢測的儀器,而欺詐許多投資人電匯投資款項,構成了本共謀罪名。


 以上就是壞血案的介紹,以及 Conspiracy 常見的考點回顧,如果還不熟悉的小夥伴記得趕快回去覆習 Criminal Law 哦!透過關注一些美國新聞報導,也可以印證自己所學習的知識點,是很好的練習,各位小夥伴不妨在閑暇時多看看美國新聞,訓練自己的思考能力。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想要了解更多考 BAR 的知識點,各位小夥伴請繼續關注我們;想要加入我們一起學習的小夥伴,也可以參考我們的全套課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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