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七月份考 bar 的時間越來越近,隨著時間一天天的倒數,各位小夥伴應該都處在水深火熱的日子,許多同學反饋搞不清楚憲法相關知識點,現在就讓我們來透過一則最高法院的新判決,也是重要新聞,來複習第一修正案的重要考 bar 知識點吧!
就在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 Mahanoy Area School District v. B.L. 一案作出判決。 美國一名高中少女因在社群網站發送充滿髒話的訊息而被學校懲處,案件鬧上法院,涉及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 判決結果關係著公立學校校方,未來是否有權懲處學生在非上課日發表的言論。 最高法院最後裁定,這名高中少女,在上課時間以外的言論行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所保障。 就讓點編帶各位小夥伴來看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學生言論自由做出的重要案件吧!
這件事從 2017 年開始,一名叫 Brandi Levy (以下簡稱 B.L.) 的高中女學生,在其就讀的公立高中啦啦隊校隊選拔中落選,然後 14 歲的她做了一件 14 歲會做的事:跟朋友一起舉中指拍照,並附上文字透過 Snapchat 描述 "Fxxx school fxxx softball fxxx cheer fxxx everything." 發給 250 位朋友,其中有同學向教練舉報,校方認為 B.L. 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校外,而且是在周六的時間,但已經傷害學校聲譽, 因此除了懲處之外,停止她參加啦啦隊一年。 之後,B.L. 的父母在公民權利團體 ACLU 的幫助下向聯邦法院起訴學校,指控學校作為公立機構指控了其女兒的言論自由。 原審地方法院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都支持原告立場,學校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爭點為公立學校學生在校外的網路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公立學校校方是否能管理學生下課後在網路發表的言論?
最高法院大法官最終以 8:1 認定學生在校外的網路言論應受自由言論保障,校方不能限制學生下課後在網路發表的言論。 本件多數意見由 Stephen G. Breyer 法官撰寫,認為 B.L. 的學校沒有理由因她在校外於 Snapchat 發送的訊息而懲處她。 Clarence Thomas 法官是唯一撰寫異議書(dissenting opinion)的反對者。
在多數意見中,法院說明雖然公立學校可能在監管學生的某些校外來方面有其特殊的利益考量,但在本案件中,學校的所顧及的特殊利益不足以克服 B.L.在言論自由方面的利益,而且法院指出,B.L. 僅是通過個人手機向她在Snapchat上的私人朋友圈的聽眾傳遞了她的言論,B.L. 也沒有在她的社群媒體帖子中指明是哪所學校或具體的人,最高法院表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的 Snapchat 訊息「嚴重擾亂」了學校的聲譽。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也強調,學校可以因學生在校外的某些言論施以懲罰,例如:騷擾或威脅,這在社群媒體盛行的時代有著重要的微妙含義。 最高法院認為,學校可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管制學生的言論:(1) 在校園內的不雅、下流或粗俗的言論 (indecent, lewd, or vulgar speech on school grounds),(2) 學生在class trip中宣傳非法藥物使用的言論 (speech promoting illicit drug use during a class trip),以及 (3) 該言論會被他人合理地認為是「獲得學校的認可」( speech that others may reasonably perceive as bearing the imprimatur of the school),例如該言論出現在學校贊助的報紙上。法院進一步解釋 「學校教導禮儀的重要性」 不足以淩駕B.L. 的「言論自由」。
另外,多數意見中,說明考慮要求學校降低管制學生在校外的言論,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理由:
(1)學生校外言論的規範通常屬於家長教育的責任範圍,而不是學校責任,
(2)如果學生對於校外言論需受規範,加上學生校內言論的監管,意味著學生任何時候根本不能進行不受監管的言論,並且
(3) 思想自由是美國引以為傲的民主基石(the 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 is a cornerstone of ou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所以學校本身需要保護學生在校外不受歡迎的言論 (unpopular viewpoint)。
多數意見在本案中也提到了一項具有指標性的案件: 1969年最高法院的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一案,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指出公立學校學生進入校園後,並未失去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過如果學生的校內言論對學校造成重大干擾,學校擁有較大權力去管制校內學生和老師。 但在本案中,法院最終認定,並無證據顯示B.L. 的言論 「嚴重擾亂」 (substantially disruptive) 學校活動到足以讓學校限制學生言論的地步。
根據美國過往判決,學校往往會被法院視為 limited public forum。 因此,與在公共街道上相比,學生在學校的言論自由權更少。 在學校中,法院常常會衡量學生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與學校保護學生安全和隱私以及提供優質教育的目的進行權衡。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一直以來都是Bar的重要考點,這邊就來帶各位小夥伴們順帶來看一下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一案吧!
1965年12月,Mary Beth Tinker計畫在愛荷華州DesMoines的公立學校戴上黑色臂章作為對越南戰爭的抗議。 學校教師知道Tinker的計劃後,先發制人地採取了一項規定:禁止所有學生戴上臂章上學,並向學生宣佈,違反規定的學生將被停學。 於是當Mary Beth Tinker和其他二十多名學生來戴著黑色臂章到學校,並拒絕移除臂章時,就遭到停學處分。
Tinker v. Des Moines 案件的爭點為公立學校學生的象徵性言論是否應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本案最終以7比2支持學生 Tinker,法院判決表明公立學校的學生即使在學校內仍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多數意見論述:學生和老師都不會在校門口放棄他們的第一修正案權利(Neither students nor teachers shed their First Amendment rights at the door of the schoolhouse),如果學校要限制學生的言論,學校必須證明該限制不僅僅是為了避免不受歡迎的觀點(unpopular viewpoint)所伴隨的不適或不愉快, 學校必須有具體的證據表明該言論將會重大且實質性的干擾學校運作(There must be a specific showing that the expression would materially and substantially interfere with discipline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chool)。
Tinker v. Des Moines案中,由於學校無法顯示學生佩戴臂章造成的重大干擾或中斷的證據,法院認為沒有理由在學生上學期間,限制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多數意見並進一步指出,學校禁止使用反戰符號,卻同時允許其他學生佩戴其他類型的宗教或政治標誌,只有戴著黑色臂章抗議越南戰爭的學生被停學,學校並未對所有表達施加同等限制,這表明學校禁止言論只是為了某些政治觀點,法院認為這種做法違憲。Tinker v. Des Moines案是最高法院法院對校園管理秩序與表達自由兩種價值的取捨之重要判決,法院認定應對校方限制言論自由之禁令進行嚴格標準審查(strict scrutiny),最終認定該禁令違憲。
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想要瞭解更多考bar的知識點,再請各位小夥伴繼續關注我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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