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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考 BAR - 美國憲法中的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今天點小編帶大家結合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再複習一下 Constitutional Law 中的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考點。


背景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是限制州進行立法管制跨州貿易的法律原則,又稱為 Negative Commerce Clause,它源自憲法 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3 的 Commerce Clause。


Commerce Clause 授權國會立法管制跨國貿易、跨州貿易以及與原住民部落之間的貿易,原本這一條文的原文是沒有 “限制州的立法權力” 的相關表述的,但是最高法院自1937年 NLRB v.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一案開始承認 Commerce Clause 同時還應作為限制州立法管制跨州貿易權力的依據,後來最高法院也通過數個案例逐漸使 “Commerce Clause 是同時授予國會管制跨州貿易權力以及限制州管制跨州貿易權力” 的觀點根深蒂固,所以後者就被稱作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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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1) 州不能歧視跨州貿易 (Discriminate against interstate commerce)

州或地方的法律歧視外州商品、貿易或經濟主體時,必須要證明:

a) The regulation is narrowly tailored

b) The regulation serves a compelling interest or local purpose,否則該法律會因為違憲而無效。


2) 州不能采取表面中立、實際會不合理加重跨州貿易負擔的行為(Facially neutral but unduly burden interstate commerce)

州或地方的法律表面上看起來沒有歧視,但不小心造成保護自州產業的效果時,法院採取 balancing test 來衡量,如果不能滿足:

a) The regulation serves an important interest or local purpose;

b) There is no excessive/undue burden to the interstate commerce,那麽該法律會因為違憲而無效。


3) 例外情況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州即使進行歧視性立法,該法律也不會違反Dormant Commerce Clause:

a) Market Participant

當州政府自己是市場機制的其中一方時,不受Dormant Commerce Clause拘束,可以采取差別待遇、對自州的居民或經濟主體更有利。

b) Congressional Authorization of Otherwise Impermissible State action

國會准予州在某一領域的歧視性立法,那麽該州法即使會歧視外州貿易,也不會違反Dormant Commerce Clause。


National Pork Producers Council v. Ross (2023)

關於 Dormant Commerce Clause,點小編今天帶大家看看最高法院 2023 年 5 月 11 日才新鮮出爐的判決。

先介紹一下案件的背景事實:2018年,加州通過了12號法案 (Proposition 12),這個法案的其中一個規定是禁止在加州內銷售圈禁養殖方法不符合加州標準(以殘忍的方式圈禁養殖)的方式養殖豬的豬肉,如果豬無法自由地躺下、站立、完全伸展四肢或轉身就屬於“以殘忍的方式圈禁養殖”。



法案通過後沒多久,原告 National Pork Producers Council 主張,如果要求豬肉養殖和供應商都要按照加州標準飼養豬,加州和外州的養殖和供應商的成本都會增加。但因為加州的豬肉幾乎都是依靠外州進口,絕大部分增加的成本都會落在外州公司上承擔,因此12號法案不合法地加重了外州公司的負擔、違反了憲法的 Dormant Commerce Clause。原告在聯邦地院據此起訴了被告加州食物及農業部門的部長 Ross。聯邦地院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駁回了原告的案件。原告上訴至第九上訴巡回法院,第九上訴巡回法院維持聯邦地院的判決。

那麽,12號法案到底有沒有違反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呢?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以 5-4 投票給出了最終答案:NO!多數意見由大法官 Neil McGill Gorsuch 執筆。以下是判決重要內容:

    首先,Dormant Commerce Clause 的宗旨是防止州采取貿易保護主義,即立法有利於本州的經濟利益,而不利於外州的競爭者,但是原告沒有主張12號法案意圖有利於本州公司或不利於外州對手。實際上,原告也承認12號法案對於本州養殖和供應商和外州養殖和供應商都是施加同樣的成本負擔,所以,本案中不存在歧視跨州貿易的問題。

    其次,雖然在原告援引的最高法院以前基於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推翻幾個州法的判決里,這些州法都對控制外州的貿易產生實質效果,這並不代表最高法院承認凡是對控制外州的貿易產生實質效果的立法,都屬於違反 Dormant Commerce Clause,最高法院從來沒有認為 Dormant Commerce Clause 暗含禁止州一切規範到州外行為的立法的原則。

    最後,原告也沒能提出足夠的事實顯示12號法案至少看起來是在加重了跨州貿易的負擔,或者對跨州貿易有實際的不利影響(只是有不利影響的推測可能性是不夠的),最高法院表示這樣無法做balancing test 來評估州的利益以及負擔是否合理,就無法做出孰輕孰重的判斷。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判決加州12號法案有效,不違反 Dormant Commerce Clause。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閱讀判決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2pdf/21-468_5i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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