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各位同學,又到了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的專題時間囉!這次點小編要來介紹的是美國憲法上的州與州間的訴訟這個重要考點。
2019年底,新澤西州的最大城市紐華克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紐約市,主張紐約市違反了州際間的商業法規,並請求法官禁止紐約市再把遊民送到紐華克。
部分居住於紐華克的遊民表示,他們的居住環境非常惡劣,例如房子內沒有熱水和暖氣,或是房子裡有老鼠,衛生環境極差。
紐華克市提出的官方數據則指出,在過去的幾個月之中,紐約市輸送了約1千多位遊民到紐華克市,此數字約佔紐約收容所總人口的1/4。
因此,紐華克市狀告紐約市,要求紐約市妥善解決其遊民的居住與安置問題。
在先前的公眾號文章中,點編曾經向各位小夥伴們介紹過美國「人民」是否有起訴「州」的權利這個考點,也就是針對美國第11憲法修正案的介紹(請參考:美國憲法上人民有起訴「州」的權利嗎?—帶你認識美國第11憲法修正案)。
這裡點編想藉著本則新聞再跟各位複習一下相關的考點喔!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 (11th Amendment)
原則上依照美國聯邦憲法第11修正案,個人是不可以在任何法院起訴告州損害賠償的,但此原則仍具有例外。
於例外情形中,美國聯邦憲法第11修正案是不適用在這些例外情形的,其中1項例外就是這則新聞介紹到的「州與州之間可以互告」,此外「聯邦政府也可以告州政府」。
Scope of Federal Judicial Power
美國憲法第3條(Article III)中規定了聯邦法院的司法權管轄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 因為憲法、國際公約、聯邦法律衍伸出的相關爭議(Federal law and treaties)
☆ 外國官員或使節為當事人的案件(foreign diplomats)
☆ 海事法案件(maritime)
☆ 美國本身為當事人的案件(US as a party)
☆ 當事人間為不同州的州民(Diversity jurisdiction)
☆ 一方當事人為美國公民或州,另一方當事人為外國人(US citizen or state vs. alien)
除了上述介紹的6種情形屬於聯邦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外,另外還有2種與本篇公眾號文章所介紹的美國憲法第11修正案高度相關的情形也是屬於聯邦法院管轄,這2種情形是:
☆ 州與州間的訴訟(State vs. State)
☆ 州與人民間的訴訟(State vs. Other State Citizens)
因為上述兩種情形都屬於跨州之間的爭議,而與前述情形一同為屬於聯邦法院的管轄範圍。
※ 州與州間訴訟的案例分析 ※
Nebraska and Oklahoma v. Colorado
Nebraska州和Oklahoma州為Colorado州的兩個鄰州,其共同主張Colorado州大麻的合法化引起各州的犯罪問題。
Colorado州的選民在2012年通過了第64號修正案,該修正案允許個人使用大麻進行娛樂,並在全州建立了大麻種植和銷售體系,該體係被徵稅並據稱受到嚴格監管。
雖然該計劃僅限於州範圍內,但Colorado州的兩個鄰州認為,Colorado州出產的大麻在鄰州越來越多地區出現,違反了其禁毒的相關法規。
因此,兩個州共同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主張最高法院應裁定Colorado州所實施的大麻計劃的商業部分違憲,不能再繼續執行。
美國憲法賦予最高法院此種原始管轄權,以審理各州之間的爭端,但實際上法院很少使用,通常是裁定邊界爭端或水權。但這並不代表州不能在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各州仍然可以在聯邦地方法院起訴,處理與另一個州之間的糾紛。
本案中最高法院拒絕審理此案,但卻未解釋原因。大法官Clarence Thomas和Samuel A. Alito Jr.)對此表示異議,並提出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認為此案提出了一個實質性的問題,應而需要法院審理。
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再請各位同學繼續關注我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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