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美國契約法上的廣告不實

哈囉各位小夥伴,相信大家應該在如火如荼的準備紐約和加州的律師考試,我們今天就再帶大家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讓大家可以印證一下所學知識。這次點編要來介紹的是美國契約法(Contract)上的 廣告不實 這個重要考點。

廣告不實


據新聞報導,今年2月一位來自北京的女子在紐約曼哈頓民事法庭提起訴訟,控告房地產公司與經紀人。

 該名女子於訴狀內表示,先前一名王姓經紀人在2016年時介紹她購買在Bedford大道上的一間公寓(Condo)。

 購屋當時因為該名女子人不在美國,故委託此位精通普通話的王姓經紀人協助購屋,並介紹紐約當地的房產市場與情況。

 該名女子表示,在介紹此房產物件時,王姓經紀人以微信告訴她此物件單位面積約800平方英尺,但實際只有600英尺,而此情形應該是王姓經紀人所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應得知的。

 由於購屋當時該名女子不在美國,因此在交易完成前,並未實際到現場考察該屋的屋況。

 該名女子亦表示若當初在購屋前得知房子的實際面積只有600平方英尺,她就不會購買,因此向法院控告房地產公司與該名王姓經紀人違反合同,並未提供精準的面積資訊,存在廣告不實責任,並索賠100萬美元的賠償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認識廣告不實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吧!


如果契約的一方在簽約過程中有故意詐欺、扭曲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行為,在簽約後另一方發現此故意詐欺的事實,此時契約屬於可撤銷的契約(voidable),受損害的一方可以主張撤銷契約。

在廣告內容存在詐欺的情形,依被告是否具有讓對方誤解、誤認事實的意圖可進一步區分為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以及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兩種情形。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第1種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需要符合4個法律要件:

(1) Misrepresentation: 與現有事實不符合之assertion,例如故意以書面或口頭曲解現實狀態。

(2)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必須有嚴重的不實陳述,此種不實陳述可能會影響到原告是否簽訂契約的意願,且判斷標準是以簽約對造為標準,而非一般人(reasonable person)的標準。

(3) Reasonable reliance: 一般人在類似情況下都會合理相信。

(4) Intent to mislead: 須有讓簽約對方誤解、誤認事實的意圖。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的法律效果是可以撤銷契約,另外可能可以主張被告應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第2種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同樣需要符合4個法律要件,但與第1種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略有不同:

(1) Misrepresentation: 與上述第1種相同。

(2)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與上述第1種相同。

(3) Reasonable reliance: 與上述第1種相同。

(4) No need Intent to mislead,但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i)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如果被告盡到reasonable care就可以察覺自己以為的狀況並非真實。

    (ii)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根據一般人的標準判斷,被告並無過失,但說出的狀況仍然與事實不符。

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的法律效果是可以撤銷契約,另外可能可以主張被告應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reliance damage),但要注意的是不可以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金(punitive damages)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的案例分析

Salahutdin v. Valley of California, Inc.

被告Valley of California, Inc.是加州的房地產公司,David Seigal是被告的僱員,為一名房地產經紀人。

原告Shaucat與Jeannie S. Salahutdin為夫妻。Shaucat與Salahutdin均在韓國出生,他們的父母是於1917年一次大戰期間自俄羅斯逃離的農民,其後定居在韓國,由於被認為屬於「無國籍人」,因此他們無法在韓國擁有土地。

由於前述原因,原告認為自己能將房產留給子女非常重要。原告在Hillsborough尋找購買房產標的時,告知房地產經紀人David Seigal他們的目的是要將所購買的財產留給兒子和女兒,而且此一目的非常重要。

房地產經紀人David Seigal告知原告,除非所購買土地超過1英畝,否則將無法做土地細分。其後賣方告訴另一房地產經紀人Betty Kruse其所欲出售的房產土地面積超過1英畝,Betty Kruse因此在多重上市信息表(multiple listing sheet)上,指出該標的的大小為「1英畝+」。

Seigal依靠前述多重上市表的信息告訴原告,該房地產滿足了他們的要求。當原告重申細分土地的重要性時,Seigal表示,由於該物業超過一英畝,因此「將來可以隨意細分。」


然而實際上,Seigal的陳述是不正確的。該物業的面積不足一英畝,且Seigal並未告知原告,他的信息僅基於多重上市信息表,而且他並沒有做任何其他事情來確定財產的大小,也沒有告知原告他其實並沒有獨立確認是否可以細分該財產。

數年後才發現實際上該土地面積只有0.998英畝,因而產生了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記錄充分證明Seigal違反了他對原告的信託義務,並構成了constructive fraud。Seigal明知該財產的規模及其能否細分對於原告購買該決定的決定至關重要,但卻使原告誤認該財產的大小超過一英畝,且未透露他沒有做任何事情來獨立確認此信息的準確性。

法院更進一步指出,除了傳統的故意或實際欺詐責任外,受託人即使行為實際上並非欺詐,也要對受到constructive fraud行為的主體負責。而constructive fraud是僅適用於受託或保密關係的獨特欺詐行為。

受託人未能向其委託人披露重要事實,此可能會影響委託人的決定,可能構成constructive fraud。此外,即使沒有欺詐意圖,粗心的錯誤陳述也可能構成constructive fraud。

法院認為,如果信息是由經紀人未經驗證而傳遞的,經紀人將因不實的陳述而對委託人負責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有責,應賠償原告損失175,000美元以及支出的成本


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預祝各位小夥伴考試順利,再請各位小夥伴繼續關注我們,有任何相關訊息我們都會即時更新!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你有資格報考美國律師嗎?讓Point 告訴你

隨著春假的結束,時間也到了四月,你知道這時候什麽事要發生了嗎 ?? 就是報名 美國律師考試 啊 !!!! 不管你是還沒出國的法律人,還是有志於往美國發展的已執業律師,究竟各位小夥伴們有沒有應考美國律師的資格呢 ? 讓點小編來為大家解惑吧 !! 大體上來說,目前最多人想參加的是紐約州與加州的律師考試,讓我們來看看這兩個考試所需要的資格: 紐約州與加州的律師考試資格 紐約律師考試 (NY BAR ) 想要考取紐約律師執照的考試資格分為四種 : 1 、 ABA Approved Law School Study (JD graduates) 2 、 Law Office Study/Clerkship 3 、 Unapproved Law School Study 4 、 Foreign Law School Study 以上四種資格,分別由 Rules of the Court of Appeals 來規範 (520.1–520.6) 來規範 其中,若是資格 1 , ABA-approved Law School JD 畢業生,基本上是具有資格報考美國任何一州的律師考試的。如果不是畢業於 ABA-approved Law School 的 JD ,則屬於資格 3 ,必須要在該州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並且在報考 NY BAR 考試前的七年內,有五年的律師執業經驗,才可以報考。基本上華人考生幾乎沒有人使用這個資格。 絕大部份到美國唸 LLM 的小夥伴,使用的都是資格 4 的 Foreign Law School Study 來報考: 具有一個美國以外的法律學位+美國 ABA-approved Law School 的 LLM ,需要滿足 Durational Requirement 以及 Academic credit requirement 。     其中, Durational Requirement 要求 LLM 考生在美國境外取得的法律學位,必須要有等同於美國 ABA-approved legal study 長度的學習時間,也就是 JD 學位所需的三年時間。因此,只要曾經在其他國家取得法律學士學位,或是就學期間三年以上的法學碩士學位等等,都可...

2026 NCBE 針對美國Bar Exam 改革大揭密- NextGen Bar Exam 最全新資訊! (下篇)

  在上篇中,我們做了NextGen Bar Exam 的全面FAQ 解讀,介紹了整個考試的重要資訊。還沒看過上篇的請參考以下文章: 2026 NCBE 針對美國Bar Exam 改革大揭密 -  NextGen Bar Exam 最全新資訊! (上篇) 本篇中,點小編將重點提供 7 類基礎執業技能 (Foundational Skills)和 9 個基礎概念及原則 (Foundational Concepts & Principles,即9 個法律科目)的具體介紹,讓我們一起來看看NCBE 眼中的新律師都要有些什麼能力吧! (圖片來自https://thebarexaminer.ncbex.org/article/summer-2022/facts-figures-22/ ) 1. 基礎執業技能(Foundational Skills) 在目前公佈的初步考試大綱(The preliminary Content Scope Outlines,最終稿會在2024 年確定)中, NCBE 將7 類基礎執業技能分成了“ A、B、C、D ” 4 個組,每組技能都有明確的評估目的 ,並且列出了一系列任務,要求考生應用法律原則和理論,處理特定的法律問題: 針對這四個group 的內涵,詳細介紹如下: 01. Foundational Skills Group A : Issue Spotting and Analysis,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發現問題與分析,調查與評估。 Group A 主要評估的是 考生在分析給定事實時能夠應用基本法律原則和法律推理的程度 。考察內容具體包括: 1. 確定影響案件結果的法律原則 :檢視考生能否辨識出可能影響個案結果的法律原則。 2. 識別與法律問題相關或決定性的事實 :考生需要確定哪些事實可能與案件中的法律問題相關,或起決定性作用。 3. 確定審查標準和/或舉證責任 :考生需要能夠確定適用於案件中的法律問題的審查標準和/或舉證責任。 4. 評估立場的優點和缺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則和標準,考生需要確定客戶立場或對方立場的優點和缺點。 5. 確定需要調查的事實和策略 :在需要額外事實補充的案件中,考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則和標準,確定要調查的事實或最佳的調查策略。 6. 評估可能的結果...

2026 NCBE 針對美國Bar Exam 改革大揭密- NextGen Bar Exam 最全新資訊! (上篇)

  聽說美國律師考試(Bar Exam)要改革了?  到底考試什麼時候會改? 考試改革會影響我嗎? 現在學習的內容之後還會考嗎? 在NCBE公告將對Bar Exam 進行改革後,有不少小夥伴來詢問我們關於Bar Exam改革的情況。沒錯! 2026 年將迎來美國Bar Exam 的重大改革,即NextGen Bar Exam。 這次改革旨在確保考試內容與法律實務的需求相符,並促進律師職業的發展。 Point 近期參與了AASE 的年會,獲得了許多關於CA BAR / NY BAR 改制的第一手消息,而其中 因為NY BAR 目前完全採用了NCBE 所出題的UBE ,不管是否採用NextGen Bar Exam 的題目,NY BAR 的考試內容勢必將面臨改革。 換句話說,最快在四次考試以後 (July 2024, Feb/July 2025, Feb 2026), NY BAR 考試題目和類型就會和現在的考試不一樣了! 今天就一起來跟大家聊聊,NextGen Bar Exam 到底會有哪些變化吧!關於CA BAR 改革的現況消息,請參考以下這篇我們前往開會的第一手分享! 對於小夥伴們關心的各種問題, 點小編匯總了NCBE 到目前為止給出的官方信息,以及我們在AASE 會議時所得知的最新信息 ,整理如下,滿滿乾貨,大家趕緊收藏,認真了解哦! 目錄: 1. 什麼時候會採用NextGen Bar Exam ?現行版的考試將完全淘汰不用了嗎? 2. NextGen Bar Exam 會比現行版考試難嗎? 3. NextGen Bar Exam 的考試範圍是怎麼樣的? 4. 對於基礎執業技能(Foundational Skills),NextGen Bar Exam 會怎麼進行測驗呢? 5.像client counseling and advising,negotiation,dispute resolution 這類實務性很強的技能,NextGen Bar Exam 會怎麼考? 6. NextGen Bar Exam 對於不要求記憶的知識點會提供reference material 或library,這是什麼意思? 7. NextGen Bar Exam 的題型是什麼樣的? 8. 最終的NextGen Bar Exam 內容大綱會在什麼時候出來? 9. 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