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夥伴,又到了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的專題時間!這次點編要來介紹的是美國憲法上的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根據新聞報導,2019年3月,一名20歲的和姓女子被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起訴涉嫌支持伊斯蘭國ISIS恐怖組織。根據起訴書內容,該名女子於2016年4月加入一個在線組織,該組織效忠伊斯蘭國,並對外宣傳伊斯蘭國。該名女子加入組織後還協助繼續招募成員,並協助進行駭客攻擊,其被起訴陰謀向恐怖組織提供物質支持。根據新聞指出,若和姓女子因此案被判決有罪,最高將面臨20年的監禁處罰。
究竟美國憲法上對於結社自由與限制的規定是什麽呢?就讓點編帶你一起來看看吧!
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結社自由,也就是人民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團體組織,以及參與何種團體組織的自由,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1st Amendment)下的人民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在此規範下,人民具有集會結社的自由,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均不得任意加以管制。若要加以管制必須適用嚴格審查基準(Strict Scrutiny)來加以審查其合憲性。
如同本篇文章介紹的新聞一樣,如果政府要處罰參加團體的個人時,必須證明以下3個要件:(1) 該團體從事非法行為;(2) 該個人對於團體的非法行為有所知悉;(3) 該個人有意圖要促進這些非法行為。
在考到這個考點時比較容易以essay的形式出題,這時候各位小夥伴就可以利用上面3個要件套用到題目所給的事實進行論述分析,獲取分數喔!
案例分析
Elfbrandt v. Russell
亞利桑那州的州政府雇員被要求必須做出宣誓表明支持聯邦憲法、州憲法以及州法。在宣誓程序下,若該州政府雇員明知自己將成為或繼續作為美國communist party的成員,或該組織的下屬組織的成員,或參與以推翻州政府為目的之一的其他組織,將受到偽證和免職的起訴。
上訴人是一名教師,其認為自己不能憑良心宣誓,也不明白這項法律的意義為何,其主張應舉行聽證會以確認這條法律的含義和規範範圍,但都被拒絕。
法院審理後認為政治性目的的組織,可能同時具備合法與非法的組織目的與宗旨,個人仍可以選擇加入這樣的組織。此外,個人(無論是一般人民或政府雇員)加入此等組織並非以宣揚或分享非法目的時,並不會對於政府有所威脅。政府不應該強迫人民去證明自己加入此類組織具有非法目的或參與犯罪行為。若一味禁止人民參與此類組織或是對其施加刑事處罰,將造成明顯的危險,此非必要的侵害了人民參與政治組織的權利。
由此案例可知,縱使一組織可能與政府立場不同,或是倡導非法行為,人民仍可能具備參與此類組織的結社自由。只要人民對於該團體的非法行為並不知悉,或縱使知悉但並沒有意圖要促進這些非法行為的話,還是可以合憲合法的加入此類組織,國家不應該因為人民加入此類組織的行為就對其施以刑事處罰,以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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