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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紐約Brooklyn Bridge設計競賽看考Bar知識點 — Unilateral contract考點分析

美國紐約市的布魯克林大橋(Brooklyn Bridge)連接著紐約曼哈頓與布魯克林區,相信小夥伴們縱使沒去過,也應該曾經在網上看過其他同學們分享在布魯克林大橋上拍的美照。


近日,紐約市議會與藝術研究機構範艾倫學院(Van Alen Institute)推出「Reimagining Brooklyn Bridge」的競賽計劃,向全世界徵稿,希望能改善布魯克林大橋人行道的可用性與阻塞問題,這項競賽將分為青年組、專業組,最終獲選者將獲得獎金13,000美元青年組則為3,000美元。就美國法而言,此種競賽(contest)在定性上屬於Unilateral Contract,借此機會,今日小編就來向各位同學們介紹一下美國Bilateral contractUnilateral contract的比較與相關考點唄!





一般Bilateral Contract

在美國法中,一般常見的Bilateral contract便是土地買賣合同,譬如A要約人(offeror)提出要約,若對方B (offeree)承諾願意支付100萬美金買下房子,A便會將A的房子賣給B,若B同意A的要約,則雙方即形成bilateral contract。換句話說,A在此給出的offer,是在尋求Bpromise


Unilateral contract

除了上述的Bilateral contract外,美國法中也有所謂的Unilateral contract(單方契約。最經典的例子便是懸賞廣告(Reward Offer),任何人只要完成懸賞要求的任務(Complete Performance),即可視為同意(Acceptance),此時Unilateral Contract便成立。

而上述新聞中的「Reimagining Brooklyn Bridge」競賽(contest)其實也是一樣的性質,一但有任何人按照競賽規則投稿後,便屬於同意。同學們必須謹記在心的是,在Unilateral contract之下,A給出的offer並不是尋求Bpromise,而是尋求B的直接Performance,也就是投稿的動作。

特別須注意,Performance必須是Complete Performance,換句話說,此新聞中的投稿者必須要真的按照投稿規則完成投稿,自己在家中開始畫畫並不算是Complete Performance,所以不會有Unilateral Contract成立。至於B (offeree)主觀上是否必須瞭解offer存在,以及若Bstart to perform但還未Complete Performance的效果會是如何,小夥伴們可以參考我們講義內容,有更詳細的介紹。


案例介紹



Blatt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Blatt是美國USC法學院的學生,BlattUSC法學院瞭解到,若他畢業時在班上排名前10%,便有進入榮譽法學組織「Order of the Coif」的資格。為此,Blatt努力不懈地發憤學習,最終以排名4%的優異成績畢業,但令人難過的是,Blatt最終並沒有進入到「Order of the Coif」,Blatt心有不甘,一狀告上法院,地院判決Blatt敗訴,Blatt不服隨之上訴。

加州上訴法院表示契約得由Unilateral Contract形成,這也正是Blatt所主張的。但是,Blatt所做的一切努力,也就是發憤圖強獲得優秀成績,均是有利(benefit)Blatt自己,而無利於USC,所以本案並沒有Consideration存在。既然沒有Consideration,就必須檢討有無Promissory Estoppel,但本案也不適用Promissory Estoppel。縱使適用,USC一開始就只是承諾有進入「Order of the Coif」的資格而已,所以本案根本沒有breach of contract的問題。加州上訴法院最終駁回Blatt的訴訟。

從此案例中,同學們可以瞭解到Unilateral Contract除了包含懸賞廣告,也包含各種競賽(如本案學業競賽),但是縱使是Unilateral Contract也必須要有Consideration方可以執行。此外,須瞭解競賽規則,若是USC當初的承諾就沒有保證一定進入「Order of the Coif」,當然沒有違約的問題,這就好像如果在上述新聞中,有人投稿但沒進入決選獲獎,當然也不太可能起訴要求獎金。至於詳細consideration的判斷及promissory estoppel的適用,同學們可以多參考我們的正課講義,有更多深入淺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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