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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bar重要知識-美國憲法中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

各位小夥伴大家好啊,又到了我們看新聞輕鬆學考bar知識點的時間! 今天點編要帶大家覆習的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

-徵收條款 (Taking Clause)

聯邦第10巡回上訴法院於今年10月作出判決,指出員警執行勤務(law enforcement) 追捕逃亡嫌疑人的過程中,如果毀壞一般民眾家中的物品不適用taking clause獲得賠償。小夥伴們還記得Taking clause是什麽嗎? 這邊帶大家來複習一下:

-Taking clause


根據第五修正案,聯邦政府不能任意為了公用目的(Public Use)拿走人民私有財產(Private Property)而沒有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否則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clause)。透過14修正案同時也會適用於州政府。這邊要注意的是>>>人民透過這條主張的,不是拒絕政府徵收土地,而是只能要求政府給予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


在Taking Clause中出現了公用目的(Public Use)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兩個重要定義,以下簡單複習這兩個概念:

01 公用目的 Public Use 
最高法院在這邊解釋為只要是為了公眾好的目的就可以構成Taking Clause當中的Public Use,所以政府也可以徵收土地並轉讓給私人財團使用,達到促進地方觀光或是產業方展等目的。只要政府有付徵收費用給民眾,而且解釋給私人使用使可以為公眾帶來更好的發展,就可以符合taking clause 的要求。換句話說,即使政府徵收土地賣給私人集團蓋遊樂園或飯店,如果政府解釋是為了增加就業率或促進觀光,就可以符合Public Use。

02 合理補償 Just Compensation
判斷是否為合理補償的標準是以政府取得土地當時的合理市價計算(Fair Market Value)

在這個新聞中,由於員警在追捕嫌犯的過程中使用裝甲車以及炸藥在原告家中開了多個洞,造成原告需要對房屋進行重建,花費近40萬美元進行修覆,故萊希(Lech)及其父母(房主)格瑞那達村及其幾名警員提起訴訟,他們主張由於房屋被毀和政府拒絕賠償而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第十巡回法院法官在判決中說明因為員警在執行勤務時是基於州員警權(State’s Police Power),並非基於國家征收權(Power of Eminent Domain),因此對屋主所造成的損害並不屬於Taking Clause 範圍內,故不能獲得賠償。


*案例分析--Susette Kelo, et al. v. City of New London, et al.

在本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政府是否可以“復甦當地經濟發展”為理由徵收一般人民私有財產做出判斷。本案的原告凱洛是美國康乃狄克州的一個護士。1997年,她以5.3萬美元的價格,在康州紐倫敦市(New London)貸款購買了一個小房子。然而市政府為了吸引世界最大的制藥企業輝瑞(Pfizer)投資該市,徵地拆遷原告的房子,並提供原告12萬美元的補償,卻被凱洛拒絕了,對她來說,這並非關乎錢或投資,因為凱洛認為這是他的家。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討論此案時,分歧很大。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需要滿足前面所提到的“公用目的”(Public Use)和“合理補償”(Just Compensation)才可以徵收私人土地。紐倫敦市土地開發的目的是否屬於公用目的(public use),成了法官們爭議的焦點。美國最高法院最後於2005年6月23日對凱洛案作出終審判決。九名大法官經投票後,以五比四的一票之差,認定紐倫敦市政府征收凱洛住所的行為,是為了復甦當地經濟,且市政府已有詳細的計劃,應給予當地政府較寬的自由裁量權,故符合憲法規定。
然而,判決出來後引起各界嘩然,許多人紛紛支持凱洛捍衛自己家的心情,因此一年後,小布希總統頒布了一項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下令聯邦政府所屬的各級機構不可出於經濟目的對私有土地隨便使用此條款。 在凱洛敗訴五年後,美國已共有43個州,分別通過修改州憲法和頒布新法等手段,對政府徵收土地的行為進行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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