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Criminal Procedure 的學習中,有許多同學常常搞不清楚 double jeopardy 應該要如何適用,今天點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去年六月份剛出的最高法院判決 Denezpi v. United States,從判決中幫大家釐清一下知識點吧!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這次覆習的 BAR 考試知識點是刑事訴訟法中的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又稱為一罪不二罰(Double Jeopardy)。 ★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 雙重危險禁止原則是指同一個犯罪行為僅可受一次追訴與處罰 (protecting a defendant from being prosecuted twice for the same offense),被告在經陪審團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即不得再次起訴相同罪名。縱使事後證明該無罪判決是基於無證據能力所獲得的判決結果,或是有偽證情形,仍然不可再次起訴。 該原則雖然表述只有一句話,實際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考點, 尤其是對“同一個犯罪行為”(same offense)這一點的理解上。 怎麽樣會落入double jeopardy 的範圍? 如果一個犯罪事實可能同時構成兩個不同的罪名,但僅其中一個罪名遭檢察官起訴並判決確定,則 同一個 Separate Sovereignty 的檢察官 (即先後都是同一個州的檢察官,或先後都是聯邦的檢察官)就同一個行為起訴時: # 如果前次和後次罪名相同 如果被告前一次和後一次被起訴的罪名相同,例如:起訴 A 罪名的未遂,無罪後又起訴既遂。 ➡️ 落入 Double Jeopardy 保護,不可重覆起訴。 # 如果前次和後次罪名不同 如果前一次和後一次被起訴的罪名不同 (違反兩個不同的法律條文),則需要分別情況判斷: 1. 如果是兩個相互包含的罪名, 輕罪已經被起訴定罪 ,被告此時也受到 double jeopardy 原則保護, 檢察官不可以就重罪再次起訴 。 2. 如果另一個罪名含有前一個罪名沒有的事實證明,前一個罪名也含有另一個罪名沒有的事實證明(each crime requires proof of a fact which the other does not),則根據最高法院 1932 年 Blockburger v. Un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