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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G判決故事系列] 推動平等保護的劈荊斬棘之路——性別平等保護第一案Reed v. Reed


2020 年 9 月 18 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Ruth Bader Ginsburg(RBG)去世,享年 87 歲。她是美國最高法院持自由派立場的大法官之一,是美國歷史上第二位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她的一生致力於性別、種族的平等保護,作為律師,她改變了憲法,贏得了對女性權利的歷史性保護;作為大法官,她對法院的意見和強大的異議都為她贏得了法院歷史上巨人之一的地位。 


相信大家對 RBG 傳奇的人生故事都有所瞭解,今天點編想要和大家更深入分享一些 RBG 曾經參與或審理過的案件。這每一個案件的背後都閃現著她的智慧與勇敢,以及美國憲法制度的一步步推進。 

這些分享將作為一個新的公眾號文章系列:RBG 推動平等保護的劈荊斬棘之路。整個系列將分為三個部份: 

第一部分為 RBG 進入最高法院之前參與或代理的案件; 

第二部分為 RBG 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後審理的案件; 

第三部分為 I dissent,即 RBG 提出過的著名異議。 


以下是這一系列第一部分的第一個故事:性別平等保護第一案 Reed v. Reed。 


在1967年的3月,一個少年Richard Lynn Reed在愛達荷州埃達縣不幸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Richard的養父母Cecil Reed和Sally Reed在Richard去世前已經分居,在他去世後的7個月,母親Sally向埃達縣遺囑檢驗法庭提交了請願書(petition),請求被任命為兒子的遺產管理人(在她的請願書中列出的兒子的遺產,包括一些個人財產和一個小額儲蓄帳戶,總價值不到1,000美元)。在聽證會之前,父親Cecil Reed提交了對抗請願書(competing petition),請求任命自己為兒子的遺產管理人。 

根據當時的愛達荷州法典,對於遺產管理人,當申請人屬於同一個級別時(當時法典對級別的指定順序為: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等,父母屬於同一級別),“男性必須比女性優先考慮”,基於Cecil為男性,法庭將Cecil指定為遺產管理人。 

以上是判決書對案件情況做的簡略介紹,然而,Reed 案除了判決書上的簡略事實外,它更是一個悲劇的故事。在 RBG 的 My Own Words 一書中有她對於這個案件的回憶:Cecil 和 Sally 很早就分居,爾後離婚。一直以來 Sally 通過在家照顧殘疾人士謀生,並一直努力想要讓 Richard 完全脫離 Cecil 的監護,但都沒有成功。悲劇發生的那天,Richard 是在他父親家中,死於一顆來自於他父親槍支的子彈。這起案件被認定為自殺案。在書中 RBG 沒有解釋 Richard 自殺的原因,但唯一確定的事實是:Sally 失去了她唯一的孩子。作為悲痛的母親,她想要 Richard 生前為數不多的物品來寄託思念。這也是這位母親向遺囑檢驗法庭提交請願書,請求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原因。然而遺囑檢驗法庭的判決讓她的這一希望破滅。


這位勇敢的母親並沒有放棄,她對遺囑檢驗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愛達荷州第四地方法院將其作為憲法問題受理。根據第四地方法院的判決:原法院裁判的相關部分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此無效。該案件勒令被退回遺囑檢驗法庭來決定哪一方更符合遺產管理人的資格。然而,這一判決從未被執行,因為 Cecil 將其上訴至了愛達荷州最高法院,並且獲得了推翻上訴裁判,支持初審裁判的判決,Cecil 仍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 

該案件最後進入到美國最高法院。在當時,RBG 是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的法學教授,也是美國公民自由協會(ACLU)的志願律師。在那時,女性權利是 ACLU 的頭等法律優先事項,Reed 案引起了他們的關注。RBG 為 Sally 撰寫了提交給最高院的訴狀(brief)。在這份訴狀中,RBG 在第十四修正案的 Equal Protection 原則下提出了支持兩性平等的有力論據,通過層層遞進的方式,提出了法院在處理平等保護案件時採用的兩項審查標準:

  • 首先是適用於一般情況的標準,該標準相對較溫和,更尊重立法機關的法律。根據該標準,如果一項措施與合法的立法目標之間具有“合理關係”(reasonable relationship),那麼該措施將被支持。在此審查標準下,反對的人負有舉證責任,須要證明上述“合理關係”的缺失。(這就是我們在憲法中學過的Rational basis test的審核標準)。 


  • 第二項是更嚴格的審查標準,該標準適用於當立法影響到人們的“基本權益”(fundamental rights of interests)時(例如,投票權或者針對黑人的種族歧視),此時,立法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須要證明該措施非常重要且其存在令人信服(compelling)。在1970年代的美國,法院對於種族歧視的違憲審查已經非常嚴格,須通過嚴格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否則即違憲。在闡述第二項的標準適用時,RBG將基於性別的分類(gender-based classification)與基於種族分類(race-based classification)作對比分析,提出它們都是無法更改的生理特徵,主張對於性別歧視的問題也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在上述兩項審查標準中,RBG 將後者作為主導論點,強調對於歧視女性的法律應適用更嚴格的標準。在 brief 中,她呼籲,即使法律無法做到完全消除對女性的歧視【例如《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和美國民權法案的第七篇(Title VII),在它們所適用的工作領域也無法完全屏除歧視)】,即使基於性別的歧視不會因法院承認性別是受審查分類的一種而瓦解;但是,如果沒有這些對於性別平等的認識,為結束性別歧視而進行的戰鬥和付出的代價將遠遠超過當前,在這個時期中,任何基於功能性的區別對待理由都已不復存在。因此,一項法律如果只是因為女性是女性(the way women are)而區別對待,它將不能通過審查標準。 

“[J]ust as the Equal Pay Act and Title VII have not ended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even in the employment spheres to which they apply, sex-based discrimination will not disintegrate upon this Court’s recognition that sex is a suspect classification. But without this recognition, the struggle for an end to sex-based discrimination will extend well beyond the current period in time, a period in which any functional justification for difference in treatment has ceased to exist.” 


當時的最高法院法官為9名白人男法官,除了大法官布萊克與哈倫分別於9月17日與23日退休,沒有參與該案件之外,其餘七位法官在1971年一致通過最後的判決,承認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適用於性別,雖然最後在審查標準上並未採用嚴格審查標準,但是認可了reasonable relationship standard的論點。愛達荷州法典中男性必須優先於女性的法令被裁定違憲。 


首席大法官伯格撰寫了判決書: 

愛達荷州法典根據性別對申請人給予不同待遇,因此,它根據平等保護條款建立了應受不同審查嚴格程度的分類。 

It thus establishes a classification subject to scrutiny under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在適用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時,最高法院並不否認國家有權以不同方式對待不同類別的人,但是禁止任意的立法選擇。分類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是武斷的,並且必須基於與立法目標具有公平和實質關係的某種差異基礎,對所有同樣情況的人都應一視同仁。 

A classification "must be reasonable, not arbitrary, and must rest upon some ground of difference having a fair and substantial relation to the object of the legislation, so that all persons similarly circumstanced shall be treated alike." 

判決強調,對其中一個性別的成員有強制性的偏好,並且僅僅是為了實現消除對這種案件的審理,這是被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所禁止的任意立法選擇。 

To give a mandatory preference to members of either sex over members of the other, merely to accomplish the elimination of hearings on the merits, is to make the very kind of arbitrary legislative choice forbidden by 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Reed 案是性別平等的標誌性案例。這是第十四條修正案在1868年生效以來,最高法院第一次基於性別歧視廢除了一項法律,並且判決由審理法官一致通過。雖然 Reed 案的判決未採用 RBG 對性別歧視法律應採用嚴格審查標準的論點,但該案是後續更多案件的基礎,這是 RBG 披荊斬棘道路的開始。在Reed 案後不久,RBG 成為了 ACLU 婦女權利專案的負責人,並且開始了她的下一個案件——Frontiero v. RichardsonFrontiero 案是她首次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在該案中,法院推翻了一項聯邦法規,該法規自動為男性成員的妻子提供軍事住房和福利,但對於女性成員的丈夫,要求女性成員證明其丈夫的“實際依賴”才有資格。這又是怎麼樣的一場戰鬥?請期待下一個故事:在 Supreme Court 的首次亮相:Frontiero v. Richard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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