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夥伴,今天從新聞學考BAR的專題要和大家一介紹的是美國證據法上的“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這是Evidence科目裡五星級的超重要考點,每年考試都會出現好幾題呢!所以各位小夥伴們務必要好好把握這個考點喔! 品格證據 Character Evidence 根據新聞報導,今年受到諸多專註的李林溺死幼女案,在今年5月的時候,辯方律師傳喚了4名證人來為被告李林做品格證明。幾位證人分別證述被告在社區裏是一名安靜、溫和的人,也說被告和小孩的相處很好、脾氣很好,非常愛自己的孩子,買給孩子很多玩具等等。 各位小夥伴們可以一起來思考一下以上的證言應該如何評價呢?在什麽情形下可以引入品格證據呢?品格證據又分成哪幾種類型,適用上有什麽限制呢?就讓點小編帶大家來一探究竟吧! *品格證據的證明方法 品格證據的證明方法有3種: 1.Opinion :證人必須證明有足夠對當事人的認知而產生這個opinion。例如證人與當事人間有長時間的認識。 2.Reputation :證人必須證明在該community內他很清楚當事人的名聲。 3.Specific Act :實際具體的行為。 上述第1種opinion和第2種Reputation是品格證據使用的default rule,且不能用舉例說明的方式來證明。在特定情況下才能使用上述第3種的Specific Act,例如當性格是被控罪名的一個構成要件時(例如defamation、negligent hiring等等),則可以同時使用上述3種證明方法,這些詳細內容我們都會在全套課程中再跟各位小夥伴做詳細的講解。 * 品格證據的使用 品格證據(Character Evidence)的使用在證據法考點裏非常複雜且多樣,首先必須區分 Character Evidence 的使用目的為何,若是做 impeachment 使用,其限制較少,通常都是可被允許的。 但若是使用目的是要用來做實質證明時,原則上在民事案件中是被 嚴格禁止 使用的,但注意 也有少數例外可以使用 的情形喔! 而在刑事案件中,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使用的,例如各位小夥伴可能都有聽過的 open the door的原則 ,也就是只有被告可以open the door, 檢察官永遠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