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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上未成年人需要負侵權責任嗎?可不可以主張小孩不懂事、無心之過呢?

各位小夥伴們,又到了我們從新聞輕鬆學考bar重要知識點的專題啦!先前點小編陸續帶大家看了一些Evidence、Real Property、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的小新聞和考點,這次要和大家分享的是Torts的新聞喔!

希望能讓小夥伴們以較輕鬆的方式來學習這些重要的考點。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問題,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則新聞吧!
美國Oregon州在2017年9月的時候發生森林火災,燒毀將近2萬公頃的森林,火災持續了兩個月才被撲滅,造成重大損失,而火災的起因是一位15歲的小男孩玩煙火不慎所引起。

在今年5月法院判決出爐,這名小男孩被判處必須支付超過3,600萬美金的賠償金!!此外還被判5年的緩刑和1,920小時的美國林務局社區服務。

這個15歲的小男孩在美國法上為什麼需要負這麼重的損害賠償責任呢?究竟他的注意義務應該到什麼樣的程度呢?與成年人相比又有什麼差異?現在就讓我們帶大家來看看美國律師考試當中,Torts的重要考點吧!

1
Standard of care(Children)
這裡涉及到的考點是「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問題」:Standard of care(Children)。

在美國法Torts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標準,基本標準是將被告與一般理性行為人(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的注意義務做比較,如果一般理性行為人在同樣的情形下都能注意到,但被告自己卻沒注意到的話,我們就很有可能會認為被告是具有過失(negligence)。

但是如果今天被告是未成年人的話,標準可是會降低的喔!因為一般我們會認為未成年人因為年紀比較小,注意能力會較為降低。

這裡又要再細分成以下幾種情形:

4歲以下:
4歲以下的小朋友因為年紀真的太小了,對於事物的認知能力尚未具備,因此在美國法上他們是不需要負negligence的責任的。

4-18歲以下:
這個年紀區間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一定程度的認知能力和注意能力,只是法律上認為他們的這項能力還未完全發展成熟,因此他們只需要與同年紀的小孩在相同情況下做比較,如果其他同年紀的小孩在同樣情況下能夠注意,但被告卻沒有注意到的話,就需要負negligence的責任了!

在這則新聞中,玩煙火是15歲青少年會做的事情,但是本案中法官認定,同年紀的青少年應該也有認知玩煙火危險性的能力,並且有能力盡到注意義務避免失火的情形,所以本案中15歲少年造成放煙火不慎造成森林大火的結果,是足以被認定有過失(negligence)的行為,而必須負擔torts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未成年人從事成年人的活動(Adult activity)
這類情形是未成年人從事成年人會進行的活動,例如開車、駕駛汽艇、開雪地車等等,這時候就不能跟同年紀的小孩做比較了,要回到基本原則去適用成年人的注意義務標準,也就是上面介紹的一般理性行為人(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的注意義務,提高未成年人從事成年人活動時應負的注意義務!

這是考bar時常出現的考點,請各位小夥伴一定要弄清楚這個知識點喔!


2
未成年人注意義務 - 案例分析
Medina v. McAllister
原告是一名住在佛羅里達州14歲的男孩與他的爸爸,他們提起訴訟主張這個男孩在駕駛電動車(motor driven cycle)行經街上的時候因為車禍撞擊受到傷害。

被告其中一項抗辨是提出「與有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主張因為14歲的男孩在年紀上不宜駕駛電動車,他的駕駛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對於傷害之造成也具有過失。這裡有另一個衍伸考點順帶跟大家介紹一下,當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成立時,也就是一旦原告具有哪怕是1%的過失,就阻卻他能夠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contributory negligence這項抗辯能否成立對於本案判決影響甚為重要。

上訴法院認為究竟原告在公共街道上駕駛電動車的行為是否具有過失,應該依成人的注意程度標準(adult standards)或幼童的注意義務標準(children standards)為本案重點所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佛羅里達州法規定在公共街道與高速公路上騎乘電動車必須取得公共安全部門所核發的執照。該執照原則上禁止發給16歲以下的人,但有一項例外是發「限制型執照」(restricted operator's licenses)給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

要符合此項例外必須該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額外的測驗,包含視力測驗、閱讀和瞭解高速公路標誌、警告標誌的意義,以及該州的交通法令,還需要經過類似路考的實際操作電動車測驗來證明自己具備一般與合理的駕駛能力。

也因此,由法令上的規定來看,駕駛電動車需要一定的經驗與技能,還需要經過一定的測驗取得執照才可以,本案的原告只有14歲,並未取得限制型的執照,因為他從事的是成年人的活動,因此他的駕駛行為應該以較嚴格的成年人的注意義務來加以檢視。

法院進一步指出,取得駕駛電動車執照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能夠承擔相關責任和安全的年紀,當幼童駕駛電動車的時候,不論是被追訴主要的過失侵權責任(primary negligence)或與有過失責任(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時候,都應該以成年人注意義務標準加以檢視。

法院認為原告因為不符合法定年齡擅自駕駛電動車行至公共街道,具有過失,在與有過失法理的運作下,認為原告無法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希望透過本篇文章與案例的說明,能讓各位小夥伴們更清楚瞭解美國在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注意義務標準與成年人注意義務標準上的差異,更重要的是瞭解到在未成年人從事成年人所能進行活動時注意義務的提高,這些都是美國律師考試中常見的考點喔!

以上就是此次的考點分享,大家是否覺得意猶未盡呢?想準備考BAR?想學習更完整的系統性課程?請大家繼續關注我們的公眾號,我們即將在十月份推出免費的MPRE試聽課程以及明年NY BAR/CA BAR全套課程的早鳥優惠預購活動!想好好學習的小夥伴千萬不能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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