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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考 BAR - 美國民事訴訟中的 Class Action 要滿足什麽要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核準?

今天,點小編就要帶大家來看一下關於 Class Action 的判決,來幫助大家鞏固一下這個知識點,如果已經學習過Civil Procedure 的課程的同學,對 Class Action 的知識點有了一定的了解,也一起複習一下吧!

Class Action 的中文是“集體訴訟”,作為發源於美國的訴訟方式,許多人第一次接觸到都會感覺很新奇。最近有不少大家耳熟能詳的科技公司卷入 Class Action 風波,今天點小編帶大家簡單“吃瓜”,了解一下新聞,同時複習鞏固一下 Class Action 的考點

Class Action 
提起 Class Action 須滿足的四大要件:

1. Numerosity:在這個 Class 裡的人的數量要足夠多,使得列所有人為共同原告來起訴的方式不切實際;
2. Commonality:這個 Class 裡的人都面臨共同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3. Typicality:推選出的原告代表人的主張是這個 Class 裡的人的主張的典型代表,例如,代表人受的損害也是這個 Class 的人都會受到的損害,而非他單獨受到的特殊損害;
4. Adequacy of Representation:代表人會公正、充分地代表整個 Class 進行這一訴訟。

在原告提起 Class Action 的申請後,必須要證明到上述的全部四大要件,法院才會核準集體訴訟(Certify the Class),原告才能以 Class Action 起訴。


★ 蘋果公司 AirTag 案件


2022 年 12 月,原告向北加州聯邦地院申請提起 Class Action,就 AirTag 產品起訴蘋果公司。AirTag 是蘋果公司 2021 年推出的一個約硬幣大小、可以實時向用戶發送它的實時位置的產品。由 AirTag 搜集的實時位置數據會先發送到蘋果公司,再由蘋果公司發送給用戶。

自從 AirTag 發布以來,跟蹤狂利用 AirTag 小巧不易被發現的特性,偷偷將其放在受害者的手提包、車子甚至衣服里,利用 AirTag 實時定位追蹤受害者的位置,獲悉受害者的住所,對其進行騷擾甚至采取過激行為。原告代表因 AirTag 被跟蹤的受害人以及潛在受害人提起 Class Action,請求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蘋果公司在設計、生產以及發售 AirTag 過程中實行更多違法、不公或欺詐的行為,同時判決蘋果公司承擔損害賠償。

下面我們來看看原告律師在申請提起 Class Action 的書狀中是如何闡述這四大要件的吧。


1. Numerosity:

自 2021 年 4 月以來,警察收到至少 150 起受害者被跟蹤狂利用 AirTag 跟蹤和騷擾的報案,這還只是有去報案以及有公開的數據,原告及其律師通過調查相信真正的受害者數量遠超於此

2. Commonality:

Class 裡的人都面臨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包括但不限於:(1)蘋果公司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加州刑法典 § 637.7 中的使用電子追蹤設備確定一個人的位置或行動;(2)蘋果公司的 AirTag 是否屬於加州刑法典 § 637.7(d) 定義的“電子追蹤設備”;(3)蘋果公司是否故意侵犯原告以及整個 Class 的人的個人隱私權等。

3. Typicality:

原告和 Class 的其它人一樣,都是被利用 AirTag 產品跟蹤的受害者。此外,蘋果公司的行為對原告和 Class 的其他人都是一樣的,所以原告和 Class 的其他人未來也很可能遭受同樣的傷害,原告的利益和 Class 的其他人的利益不存在敵對的情形。

4. Adequacy of Representation:

原告沒有和任何 Class 裡的其他人有利益沖突,並且已經委托了在 Class Action、消費者保護訴訟、電子產品隱私訴訟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代理案件,原告和原告委托的律師會公正、充分地保護和代表整個 Class 的利益


★谷歌應用商店壟斷案件



2021 年,6 名原告向谷歌提起 Class Action 申請。原告稱,谷歌通過採取反競爭手段,排除 Android 用戶從其它競爭者的平台下載 Android 應用,故意且惡意維持自己在 Android 應用下載途徑的壟斷地位。反競爭手段包括:

(1)要求 Android 系統手機生產商默認安裝谷歌應用商店,並將谷歌應用商店放在顯眼位置;

(2)為手機網絡運營商提供收入分成,要求手機網絡運營商在他們提供的所有手機設備上預先加載谷歌應用商店;

(3)禁止在谷歌應用商店銷售軟件的開發方讓用戶在其它競爭者平台下載他們開發銷售的軟件。谷歌應用商店銷售的應用軟件超過 300 萬個,谷歌會對應用和應用的內購收取 30% 的傭金,谷歌利用其壟斷地位肆意對應用軟件漲價獲益,損害了 Android 用戶的利益。

在 2022 年 11 月末,北加州聯邦地院核準了這個 Class Action 申請,法院認為該案件滿足 Class Action 的四大要件

1. Numerosity:

Class 是居住在美國 15 個州以及 5 個海外屬地的 2100 多萬 Android 應用軟件消費者,成員的數量足以滿足 Numerosity 的數量要求。

2. Commonality:

原告提供了適用於整個 Class 的證據證明谷歌公司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且整個 Class 的成員都因谷歌公司的這一行為遭受損失。盡管谷歌公司提出每個 Class 成員因為受到壟斷行為的損失不同而沒有一個通用方式來計算 Class 的損失,法院引用以前的判例指出,僅以損失計算的問題無法反駁集體訴訟核準,即使損失因人而異,也不能直接否定 Commonality。

3. Typicality:

原告們也屬於谷歌應用商店的消費者,其主張具有典型性。

4. Adequacy of Representation:

谷歌公司提出,另外 38 個州的檢察官也對谷歌公司單獨提出類似的訴訟,即同樣是起訴谷歌應用商店的壟斷行為,15 個州和 5 個海外屬地的人(本次訴訟的 Class)是由原告們代表,另外 38 個州則是其他人代表,所以 Class 的律師和另外 38 個州的、不由他的代理的消費者有利益關聯,這種“雙重忠實義務”(dual loyalties)會使 Class 的律師有利益沖突,不能充分代表 Class 成員。法院認為即使谷歌公司提出的是事實,也不能體現出利益沖突的本質,因為這兩波人實際上是聯起手來要從谷歌處贏得共同的勝利,他們的主張、證據基本一致,所有記錄都顯示出他們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所以 Class 的律師不會存在所謂的利益沖突,法院認為他們能夠充分代理訴訟。

另外,法院指出,原告代表人必須要是 Class 裡的成員,其中有四個原告因為遷居不再符合 Class 的定義,因此不能認定這四人能代表整個 Class。最後法院認定原告中剩下的兩人滿足充分代理訴訟的要求。

在經過核準之後,這個案件接下來將會正式以 Class Action 形式推進。庭審預計安排在 2023 年 6 月,感興趣的同學可以繼續關注哦。


以上就是法院對於 Class 組成的認定,也是要構成 Class Action 的第一步。從實踐中了解考 BAR 知識點,感受真實案例中的刀光劍影~Point 持續為小夥伴們提供最有用的小知識~歡迎大家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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