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快接近尾聲了,各位正在跟著我們學習的小夥伴,應該正學習完了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今天就讓點小編來帶各位小夥伴們看前陣子惡名昭彰的美國矽谷 Theranos 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的詐欺案件判決,來印證一下課程中學習到的重要考點啦! 陪審團於今年1月就 United States v. Elizabeth A. Holmes, et al. (以下簡稱《壞血》案) 做出陪審團裁決結果 (Jury Verdict) 。 ★ 陪審團裁決連結可參考 :https://cand.us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cases-of-interest/usa-v-holmes-et-al/US-v-Holmes-18-cr-00258-EJD-Dkt-1235-Returned-Final-Verdict-Form.pdf 以下點小編就帶大家來看看這個美國社會矚目的重要案件。 ◆ 壞血案判決結果 案件源起於2015,當時矽谷 Theranos 公司已被創辦人 Elizabeth Holmes 打造成市值 90 億美元獨角獸,Holmes 本身也因為打扮俐落,形象與蘋果已故創辦人賈伯斯類似,被媒體追捧為女版賈伯斯。然而卻在同年 Theranos 被踢爆造假, 創辦人 Holmes 遭控詐欺投資人數億美元 。 在今年1月,由 8 名男性和 4 名女性組成的陪審團在經過整整七天審議,就 Holmes 多年來在 Theranos 血液分析機器的準確性和對投資者撒謊,陪審團認定11項指控中, Holmes 3項電匯詐欺投資人(wire fraud against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1項共謀詐欺投資人(conspiracy to defraud Theranos investors) 成立 ,另外Holmes有4項詐欺獲判無罪,有3項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的裁決,宣布為無效。 現年 37 歲的 Holmes 將面臨 最高 20 年的監禁和 250,000 美元的罰款 以及上述四項罪名中的每一項罪名的回覆原狀賠償 (restitution)。究竟這七天的庭審檢方指控了什麽、Holmes 主張了什麽,就讓點小編帶小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