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個故事點編介紹了 Craig v. Boren 案,Craig 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里程碑案件之一,確定了性別歧視的審查標準——中等程度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這是美國憲法進程中的一個高峰。
(延伸閱讀:[RBG判決故事系列] Intermediate Scrutiny的確立:Craig v. Boren)
今天點編要介紹的故事是 Ruth Bader Ginsburg(RBG)的高峰,她在律師時期的巔峰之戰—— Califano v. Goldfarb。與 Wiesenfeld 案相似,Goldfarb 案也是一個與死亡撫恤金相關的案件,在 Goldfarb 案中,RBG不僅為當事人贏得了案件的勝利,最高法院更判定國會應該修改《社會保障法》,進而落實兩性平權的立法保障,為性別平等邁出重要一大步!
Califano v. Goldfarb
1977年3月3日The New York Times的報紙上有一小塊的內容是對Leon Goldfarb的採訪。就在3月2日,Goldfarb贏得了對他來說非常重要的判決,在採訪中可見他的激動:
“我希望我聽起來不像是糊塗荒唐的人,但是這個判決我等了很久,終於我們優秀的法官做出了裁判,他們做出了正確的決定,我真的相信這個國家正在為我們所有人尋找正確的道路!”這位72歲的鰥夫說道,“我是個快樂幸運的人,我很高興我在這裏,我還活著,我有兩個漂亮的孩子,而現在,這個判決更將幫助我可以安享我剩下的晚年。”
“這個判決”指的便是1977年Supreme Court對Califano v. Goldfarb案的判決,其判定42 U.S.C.§402(f)(1)(D)對於男女性的不同對待,使得女性工作者去世後,其未亡配偶獲得的保護少於男性工作者的未亡配偶,造成了對女性工作者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原則 (Due Process Clause)。該判決要求國會對《社會保障法》進行修訂,免除鰥夫的舉證責任,為性別平等提供了進一步的保護。
*42 U.S.C.§402(f)(1)(D):根據《聯邦老年,倖存者和殘障保險利益計畫》(Federal Old-Age,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 Benefits (OASDI) program),基於已故丈夫的收入而可以獲得的福利,可以直接支付給其配偶。但是,如果是基於已故妻子的收入而獲得的福利,丈夫只能在其一半以上的經濟支持來源於已故妻子時,才能夠獲得該福利。丈夫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在妻子生前,家中一半以上的經濟來源來自於妻子。
時間回溯至 1968 年,Goldfarb 太太在那一年去世。她生前在紐約市公立學校工作了近 25 年,並一直繳納社會保障稅。在她去世後一周,Goldfarb 先生前往社會保障辦公室,申請遺囑撫恤金(survivor benefits),卻被告知根據當時《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他不具有申請的資格,因為他無法證明一半以上的經濟支持來源於 Goldfarb 太太。
此後每隔6個月,Goldfarb 都會去看看這條法律是否變更,但總是失望而歸。慢慢的,他萌生出一個想法:如果沒有人改變這條法律,那麼是否可以由我來改變它。在此期間,Goldfarb 的兩個孩子也一直鼓勵支持他去推動改變這些不公平的規定。最終讓他下定決心提起訴訟的轉捩點,是他在報紙上看到的一個新聞——那是 1975 年的一個案子,一位鰥夫提起了對於死亡撫恤金的訴訟,要求獲得同寡婦一樣的社會福利(Goldfarb 看到的新聞就是我們之前介紹的 Wiesenfeld 案)。那一刻,他意識到,他所面臨的的問題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問題,而是許許多多同樣處境的男性都在面臨的困境。
Goldfarb 在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對該法規的合憲性提起訴訟。地方法院判定 Goldfarb 勝訴,認為《社會保障法》中否認鰥夫受益的規定是對鰥夫基於性別的歧視,因此違憲。當時的被告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RBG 是 Goldfarb 案的代理律師之一。與她在 Frontiero 案提出的論點相似,RBG 在 brief 中指出,配偶去世後,男女在保險適用性方面的標準差異是不公平的,基於性別的刻板印象貶低了女性作為養家糊口的角色,構成了性別歧視,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她認為,該社會保障法規“假定有薪水的工作是男人優先,女性第二的領域”,並且該法規主張“一種婚姻形式勝過另一種婚姻形式”。其論點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基於 42 U.S.C.§§402(b), (c)(1)(C), (e), (f)(1)(D)建立的撫恤金發放標準,造成以性別為基礎歧視了擁有社會保險的職業婦女以及其未亡配偶
“The gender-based criterion established by 42 U.S.C.§§402(b), (c)(1)(C), (e), (f)(1)(D) discriminates invidiously against gainfully-employed women insured under social security as well as against their surviving spouses.”
(2) 採用基於性別的標準來確定根據社會保險人所應享有福利的方法,違反了第五修正案的Due Process Clause所保障的法律的平等保護。
“Employment of a gender-based criterion as a means to determine benefits due on the earnings record of an individual insured under social security constitutes a denial of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guaranteed by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
(3) 政府必須平均分配與就業有關的福利,不得訴諸基於性別的分類而區別對待
“Employment-related benefits distributed by government must be allocated with an even hand and without resort to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gender per se.”
(4) 立法應與國會的主要宗旨相一致,即以尊重老年人的尊嚴的方式提供養老保險和遺屬保險,當42 U.S.C. §§402(c)(1)(C) 和(f)(1)(D)拒絕給與女性員工配偶與男性員工配套同樣的福利時,法院應宣佈其違憲
“Consistent with the dominant congressional purpose, to provide old-age and survivors insurance in a manner that respects the dignity of the aged, the Court should declare 42 U.S.C.§§402(c)(1)(C) and (f)(1)(D) unconstitutional insofar as these provisions deny to the spouse of a female wage earner benefits accorded the spouse of a male wage earner”
在 RBG 的論述中,她指出該法條實際上默認了在就業領域中男性為先、女性為後,而這一預設促進了傳統的男女分工,導致了社會進步與平等保護的滯後。她認為,同 Reed 案與 Frontiero 案一樣,那些僅僅為了方便而做出預設的法規是違憲的。例如,這個保險利益計畫就是基於這樣的刻板印象而做出的方便假設:所有男性都是養家糊口,所有女性都是妻子或寡婦;男性為家庭提供必要的收入,而女性卻沒有。這樣的假設從來就不是事實,而如今更是相去甚遠。為了證明上述觀點,RBG 更是列出了1940-1974年的女性就業情況數據:
Date | Number (in thousands) | As percent of all workers | As percent of woman population |
April 1974 | 35,165 | 39.3 | 45.0 |
April 1970 | 31,293 | 38.1 | 43.2 |
Midsixties (April 1965) | 25,831 | 35.0 | 38.8 |
Start of the sixties (April 1960) | 22,985 | 33.3 | 37.4 |
Midfifties (April 1955) | 19,987 | 31.2 | 34.8 |
Korean War (April 1953) | 19,116 | 30.6 | 34.0 |
Pre-Korean War (April 1950) | 17,882 | 29.1 | 33.0 |
Post-World War II (April 1947) | 16,150 | 27.6 | 30.9 |
World War II (April 1945) | 19,290 | 36.1 | 38.1 |
Pre-World War II (March 1940) | 13,783 | 25.4 | 28.9 |
最後,Supreme Court 以 5:4 維持原判,多數意見贊同了 RBG 的論點,認定該法律剝奪了工作女性應獲得的、同工作男性一樣的利益(例如,Goldfarb 太太工作 25 年應享有的權利被剝奪了),在援引 Frontiero 案和 Wiesenfeld 案的基礎上,判定“基於性別差異的分類”是違憲的,這樣的假設不足以證明在分配與就業相關的福利方面基於性別的歧視是合理的。同時,多數意見反駁了被告所提出的該規定不涉及工作女性,而是僅僅在鰥夫和寡婦之間做了區別,多數意見提出去世的女性(例如:本案中的 Goldfarb 太太)與同類工作的男性同時繳納了相同的社會保障稅,但是獲得的保護範圍卻更窄,這樣的區別是基於性別而產生的對女性的歧視,而不僅僅是鰥夫和寡婦之間的區別。在審查了法規的立法歷史後,判決指出,該法律的立法意圖是幫助去世工作者的受撫養的配偶,但是這樣的意圖確實建立在“往往是妻子時受撫養人”的假設之上,這樣的概括是過分而過時的,因此需要修訂《社會保障法》來減輕鰥夫的責任。
在 Goldfarb 案中,RBG 不僅抨擊了關於誰掙工資的刻板印象,而且還努力宣導女性在外工作的趨勢與重要性。這個案件把不僅僅是結束了在撫恤金上的性別歧視,更是並使美國邁向了一個更加合理和公平的社會。這也是她在身為律師參與的推進平等保護案件中的一個高光時刻。
Goldfarb 案是我們 RBG 判決故事系列中她作為律師參與案件的最後一個故事。之後,我們將會介紹她進入 Supreme Court 之後作為法官審理的案件故事,請繼續關注我們,期待一下一個著名的案件,性別平等保護案件的里程碑:United States v. Virg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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