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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畢業生和今年曾經參加CA BAR 的考生都可以申請在加州臨時執業?加州臨時執業規則草案說明

 

為了應對新冠疫情大流行所帶來的一系列考試及執業問題,避免剛畢業的律師人才出現斷層,加州最高法院於2020年7月16日指示加州State Bar,儘快實施一項臨時執業許可計畫(Provisional Licensure Program),讓畢業生能取得臨時執業資格,在有執照律師的指導監督(supervise)下允許從事特定法律的實務工作。 加州State Bar的臨時執業許可工作組於2020年8月31日分發了法院規則草案以徵詢公眾意見。該規則草案已根據公眾意見進行了修訂,並於2020年9月24日提交理事會等待法院最後的批准。 


點編綜合修訂後的加州臨時執業規則草案以及加州State Bar針對其出具的FAQ,對規則草案的重點內容做說明介紹,方便小夥伴瞭解臨時執業計畫的內容框架。本篇內容主要分為:1、臨時執業計畫說明,2、臨時執業計畫當前狀態,3、申請人的資格說明,4、臨時執業律師的執業範圍,5、作為指導律師 (supervising lawyer) 的資格要求,6、申請流程,7、臨時執業律師的職責,8、臨時執業的終止。 


但目前資訊皆源於規則草案(並非最終定稿),相關內容要求仍有可能出現變更。最終內容以法院批准後的規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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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臨時執業計畫說明 

臨時執業計畫【Provisional Licensure Program (PLP)】,是加州State Bar根據加州最高院指示而出臺的新規定,這是針對2020年美國法學院畢業生的臨時執業計畫,其目的是為了緩解新冠疫情大流行給法學生帶來的執業困境。 

臨時執業計畫(PLP)允許2020的法學畢業生在未參加加州律師考試、提交道德審查申請(moral character determination)並且沒有獲得負面結果,甚至未通過MPRE考試的狀況下,如果符合其他所有加州執業要求的條件時,在適格指導律師的監督下臨時執業。 

根據現有的規則草案,除非加州最高法院同意延期,否則臨時執業計畫將於2022年6月1日結束。該計畫終止後,根據該計畫獲得臨時執業許可的律師將不再能夠執業,除非他們符合其他規則要求而得以在加州執業(包括通過加州律師考試)。 


2. 臨時執業計畫當前狀態 

由於此規則仍處於草案狀態,還未獲得法院最終批准,申請尚未開始。 

目前的進程是:加州State Bar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收到了有關規則草案的公眾意見,並根據公眾評論於9月18日對該規則進行了修訂,在9月24日提交加州State Bar理事會以獲批准。當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它將被送至最高法院進行終審和批准。最終申請流程將被要求自動化,以便申請人可以通過加州State Bar的申請入口輕鬆申請該計畫。 

另外,加州State Bar還將進一步討論,是否將臨時執業計畫擴展到,在先前曾經參加過加州律師考試,獲得分數為1390以上的個人,並且考慮如果其作為臨時執業律師,在指導律師監督下完成一定數量的執業時間後,是否應允許此類申請人直接獲得執業資格,而無需再次考試。 


3. 申請人的資格說明 

根據加州最高院的指示,臨時執業計畫向以下個人開放申請: 

根據草案的解釋,任何有資格根據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6060和6061條的規定,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考CA BAR 資格的人,包括畢業的適格法學院的JD畢業生,LLM畢業生,或符合其他法學教育要求的人,不管他們是不是參加了CA BAR,有沒有通過CA BAR考試,都有資格申請臨時執業。只要他們已經提交完整的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Moral Character to the State Bar(且沒有加州State Bar對道德品格的不利決定),並且符合後續規範的執業要求,都可以申請臨時執業。 

關於道德品格審查,草案要求申請人在提交臨時執業申請之前提交完整的道德品格申請,無需等獲得最終道德品格認定後才申請。如果申請人最後收到不利的決定,其臨時執業將被暫停或終止。如果他們對不利決定提出復審或上訴,則應暫停其臨時執業許可,直到法院對審查或上訴作出最終決定。 

因為因為加州的道德審查,通常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為了幫助申請人可以儘早進入申請程序,只要小夥伴們在2019年底到2020年底之間,取得報考資格,提交了道德審查的申請 (Application for Determination of Moral Character),即便還沒出最終結果,只要沒有被做過負面認定,都可以申請臨時執業喔! 

我們羅列出一些可能具有申請資格的狀態如下,如果小夥伴認為自己符合以下的情況,並且提交了道德審查申請,就有資格申請臨時執業。 

  • 2020年畢業的JD 或LLM,已經做完資格審查,可以報考並且報考(或是沒有報考)2020年CA BAR的人 
  • 2020年畢業的JD 或LLM,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CA BAR 報考資格 
  • 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間,通過CA BAR 資格審查的個人,包括以他國律師身分報考的人 
  •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報考資格的他國律師 

注意,如果是2019年12月1日以前就已經參加過CA BAR,或是在那之前取得報名資格的小夥伴,在上述的定義下,是不符合 “2020 law school graduates” 定義的,將無法申請暫時執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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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草案同時說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先前參加但未通過2020年2月或2020年10月加州律師考試的申請人,且不會對申請人參加過卻未通過的考試次數有限制。換句話說,如果小夥伴們申請了臨時執業資格,但是並沒有通過2020年10月考試,臨時執業資格仍然會持續有效到整個provisional licensure program 結束。 

同時,申請人就算尚未通過MPRE 考試,也仍然可以申請臨時執業。但是對於在參加臨時執業計畫之前未通過MPRE考試的申請人,須在臨時執業的第一個月內參加4個小時的法律道德培訓,該培訓被包括在10個小時新律師培訓線上課程中。所有臨時執業律師,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在臨時執業的前12個月結束時完成State Bar新律師培訓課程。 

申請臨時執業的申請人,不需要居住在加州。但規則草案要求這些臨時律師,必須要有所在地在加州的法律機構雇用或附條件雇用。這些機構需要在加州有辦事處,並且由合格的加州律師supervise 這些臨時律師。一旦此規則草案被正式通過,加州State Bar將與加州律師,律師協會和其他法律組織聯絡交流,與確保法律界知曉臨時執業律師的情況。 


4. 臨時執業律師的執業範圍 

根據規則草案,臨時執業律師在適格指導律師(supervising lawyer) 的監督下,將被允許為客戶提供廣泛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出庭,起草法律文件、合同或交易文件與訴狀,參與談判及和解討論,以及提供其他法律諮詢。對於臨時執業律師的具體執業範圍,主要由指導律師根據臨時執業律師的知識,技能和能力來確定適合的程度。 

另外,草案還規定,臨時執業律師必須: 

  • 在有執照的律師的指導監督下維持就業 
  • 遵守與所有完全執業的律師相同的專業操守規則 (professional respobsibility) 
  • 向客戶和公眾清楚地披露,他們是“臨時執業律師”,而非完全執業的律師 


5. 指導律師 (supervising lawyer) 的資格要求 

(1) 根據規則草案,指導律師必須是現任加州的執業律師 (active status),在指導之前有至少兩年的在加州的積極執業經驗 (actively practice law),並且在加州State Bar信譽良好。如果是暫停執業、曾經被吊銷執照等等,則不可作為指導律師。指導律師必須與臨時執業律師正在工作或將要工作的同一家公司或機構任職。指導律師可以通過在加州法學院任教來滿足“積極執業”的要求。 

(2) 指導律師對臨時執業律師的指導監督應符合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的規則1.1中的要求,必須同意對臨時執業律師根據此規則執行的任何工作承擔專業責任。 

(3) 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在對客戶代理開始之前或臨時執業律師開始提供法律服務之前,指導律師必須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書面向客戶披露這個案件可能由臨時執業律師相關的法律服務。如果臨時執業律師無法繼續代理業務,指導律師必須承擔臨時執業律師客戶的個人代理事務。 

(4) 指導律師可以將某些或全部日常監督職責或與之相關的監督職責委派給同一機構中的其他律師,前提是被委派的律師滿足作為指導律師的要求。此舉不需通知或獲得State Bar的批准。 

(5) 規則草案允許臨時執業律師有多個指導律師。不同的指導律師可以在同一律師事務所或不同律師事務所工作。 

(6) 指導律師在意識到或有理由意識到如下行為時,應在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加州State Bar: 

  • 臨時執業律師已被終止雇用; 
  • 臨時執業律師不再有資格參與臨時執業計畫; 
  • 指導律師不再符合此規則的要求; 
  • 指導律師不再指導監督臨時執業律師;或 
  • 指導律師更改辦公室或電子郵件地址。 


6. 申請流程 

(1) 向State Bar提交臨時執業申請,同時支付費用。規則草案建議申請費為75美元,如果申請人的費用將由律師信託帳戶(IOLTA)以利息資助的法律援助組織支付,則降低為收取50美元的費用。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僅以無償身份進行臨時執業的人將不收取任何申請費用。 

(2) 向State Bar提交一份由申請人簽名的聲明 (declaration),同意申請人將遵守加州最高法院以及加州State Bar關於加州法律和規範律師行為的紀律規則;並證明在根據此規則進行臨時執業期間,除非在指導律師的監督下,申請人不會執業加州法律;證明申請人不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違反規定執業。 

(3) 向State Bar提交由符合條件的指導律師簽署的聲明 (declaration),證明申請人受雇於或自願擔任,或附條件地受雇於指導律師工作的公司或機構,且該公司或機構在加州設有辦事處;證明雇用的性質符合本規則要求;寫明工作是有薪的還是無薪;並且說明指導律師符合且將遵守此規則的資格要求。如果申請人同時在多處工作或擔任志願者,申請人應在每處都有一名指導律師,並且每位指導律師都應提交指導聲明。 

當有如下情況時,臨時執業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 申請人不符合資格或申請要求; 
  • 對臨時執業申請中涉及的重要事實,申請人做出明知是虛假的稱述,或不顧事實真實與否的陳述;或 
  • 就臨時執業申請中申請人已知的產生重大誤解的事項,申請人未能披露對糾正該誤解必要的事實,但受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6068條(e)項或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保護的資訊除外。 


7. 臨時執業律師的職責 

臨時執業律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未能遵守這些要求將導致其臨時執業的終止: 

  • 按照State Bar Rule的2.53,除非有豁免,否則須在作為臨時執業律師的前12個月內完成State Bar新律師培訓計畫; 
  • 無論是口頭(包括但不限於與客戶或潛在客戶的對話),還是書面(包括但不限於法庭書狀,或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抬頭紙,名片,廣告和簽字),都須明示自己為臨時執業律師和/或參與州臨時執業計畫。不得形容自己或暗示自己(無論口頭或書面)為完全執業律師; 
  • 在臨時執業律師遞交給法院或其他法庭的任何文件中須包含指導律師的如下資訊:姓名,郵寄地址,電話號碼和State Bar號碼; 
  • 在State Bar留有當前電子郵件地址,和臨時執業律師所在機構的當前加州辦事處地址; 
  • 無論處於何原因,當指導律師的指導監督終止時,應立即向State Bar報告; 
  • 向State Bar報告根據State Bar Act要求律師提供的任何資訊,例如根據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ections 6068(o)和6068.8(c),以及其他法律授權要求的資訊; 
  • 如果臨時執業律師被指派給同一機構的新指導律師,新指導律師須提交符合 (c)(1)(C)的聲明,並在新指導律師承擔對臨時執業律師的指導監督責任之前獲得State Bar的批准; 
  • 如果臨時執業律師將在新機構工作,在開始之前須提交新的臨時執業申請並獲得State Bar批准; 
  • 遵守加州法律執業相關法律,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及State Bar的規則和規定。 

禁止訪問客戶的信託帳戶 

根據規則草案,臨時執業律師不得開戶、運營、提取資金,將資金存入任何客戶信託帳戶,也不得嘗試開戶、運營、提取資金,將資金存入任何客戶信託帳戶。 

允許的行為 

在遵守所有適用規則,法規和法規的前提下,臨時執業律師可以在指導律師的監督下,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出庭或出行政法庭,起草法律文件、合同或交易文件、以及訴狀,參與談判與和解討論,以及提供其他法律建議和諮詢。 

溝通和工作產品 

關於涉及律師與客戶溝通,以及律師工作產品的律師與客戶的保密特權原則,基於臨時執業律師為指導律師的下屬,因此臨時執業律師的相關溝通與工作產品受到同樣的保密特權原則保護。 


8. 臨時執業資格的終止 

當發生如下情況時,臨時執業律師的律師執業終止: 

  • 存在加州State Bar或任何專業或執業許可機構對臨時執業律師不當行為的制裁(包括行政性制裁或暫停臨時執業許可); 
  • 存在加州State Bar或其他Bar對指導律師不當行為的制裁(包括行政性制裁或暫停執業),除非在被制裁之日起的15個日曆日內,臨時執業律師獲得由State Bar批准的新指導律師。 
  • 在State Bar首次發佈不利品德決定時。如果臨時執業律師根據Rules of the State Bar的第4.47.1條的規定要求對不利裁決進行復審,或者根據第4.47條規定要求上訴,此時臨時執業將被暫停(非直接終止)直到復審和上訴的裁決被作出; 
  • 當獲得加州完全執業資格; 
  • 當臨時執業計畫終止; 
  • 當臨時執業律師要求終止臨時執業; 
  • 當臨時執業律師未能完成規則草案中(e)(1)(A)和(d)(1)(C)的State Bar新律師培訓計畫; 
  • 未支付State Bar要求的任何費用;或 
  • 臨時執業律師不再符合此規則的要求 

終止通知自收到之日起十天起生效。“收到”是指寄給加州地址時,寄出之日起算的五個日曆日,或電子郵件發送給臨時執業律師郵箱記錄的五個日曆日。另外,“收到”也可指State Bar通過個人送達或其他方式的文件實際給付送達。 


以上就是初步對於2020年加州臨時律師執業資格草案的介紹,如果是今年畢業的法學院同學,已經在加州找到工作的,不妨利用這個機會趕緊申請執業資格,可以在2022年6月1日之前,就算還沒有通過考試,都有律師執照可以工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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