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這一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周立波案,在2018年6月判決結果出爐,紐約州Nassau County法院的Teresa Corrigan法官宣佈撤銷周立波被控的非法持有管制藥物、非法持有槍枝、非法持有上膛槍枝、非法持有武器等四項罪名,僅保留第5項交通違規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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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案
根據新聞報導,2017年1月18日時,中國脫口秀演員周立波駕駛一輛黑色賓士車,行經蝗蟲谷高中(Locust Valley High School)附近時,因為一邊駕駛一邊使用手機,被警察攔車。當時車上僅有周立波與坐在副駕駛座的麻省理工學院博士唐爽。
警察攔車後看到後座有槍套,因周立波不懂英文,警察詢問唐爽是否能搜車與搜身,唐爽點頭同意。警察又再詢問能否搜查背包,再次由唐爽翻譯並點頭同意,警察在背包內搜出一把手槍、毒品吸食器具與疑似古柯鹼的結晶,並將周立波與唐爽兩人逮捕。
但這樣的搜索程序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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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搜索的法律要件
搜索分成「有搜索票的搜索」(Warrant Search)與「無搜索票的搜索」(Warrantless Search),幾個比較重要的無搜索票的合法事由包含:
- 隨合法逮捕後的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Lawful Arrest)
- 合法進入場所後一目瞭然直接看到並分辨為是證據或違禁品(Plain View)
- 被搜索人的同意(Consent)
- 緊急情況(Emergencies)
- 追捕過程中的搜索(Hot Pursuit)
- 邊關搜索(Boarder searches)等等。
其中,若是要以被搜索人同意的方式來進行無搜索票的搜索,必須是被搜索人自願且具有足夠智識的情況下所為之同意(voluntary and intelligent),才算是有效的同意。而且在搜車的時候,只有駕駛人(Driver)具備同意的權利(Standing),副駕駛座或後座的乘客並不具備同意權。
換句話說,如果是坐在副駕駛座的人,或是後面的乘客同意讓警察搜車,警察在車子內部或是後車廂里找到的東西,都不屬於同意搜索的範圍,這些搜到的東西,都不能作為證據。但是如果警察搜索的東西,是乘客的私人物品,則因為乘客本來就有權利(standing)同意自己的私人物品被搜索,所以取得的證據是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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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
周立波案件中警察在攔車要進行搜索前,並未取得搜索票,所以必須檢視有沒有其他在未取得搜索票之情形下的合法搜索事由。警察在攔下周立波的車子的時候,是以周立波一邊開車一邊使用手機為理由(違反交通規則),但這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逮捕事由,所以不能以此做為理由進行後續的搜索。這個案件也沒有其他緊急狀況可以搜車的情形,唯一比較有可能成立的是取得駕駛人的有效同意。
但是,在這個案件里,因為周立波本身不懂英文,都是由副駕駛座的唐爽進行翻譯及點頭同意搜索,法院認為周立波並未清楚瞭解他的權利及所處情形,因此這並不是自願且具有智識情形下(voluntary and intelligent)的同意搜索。
美國法上的「毒樹果實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 Tree Doctrine),也是所謂的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是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因為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
在這個案件中,因為警察並未取得周立波有效之同意來進行搜索,這個證據來源(樹)受到污染,因此透過這個不合法的搜索所搜到的手槍、毒品吸食器具與疑似古柯鹼的結晶等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因此,法院排除了這些證據,撤銷周立波被控的非法持有管制藥物、非法持有槍枝、非法持有上膛槍枝、非法持有武器等四項罪名,僅保留第5項交通違規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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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例分析
People v. Rodriguez
這個案件也是由與周立波案件相同的法院進行審理。在這則案例中,被告律師提出Motion to suppress,希望能排除後續在被告家中搜索所得到的證據。與周立波案相同的承審法院Nassau County Court指出,警察以被告無照駕駛為由,攔車要進行搜索,但檢方並沒有符合他應盡的證明責任去證明被告同意且自願讓警察去搜索被告的家裡。
而且在這則案例中,被告同樣不會說英文,沒有辯護人協助,而警察給被告看的搜索同意書是用英文寫成,且沒有清楚翻譯給被告,讓被告知悉他所具備的權利,因此被告的同意無效,法院同意排除透過此不合法搜索所得到的證據。
借由以上案例的介紹,想必能讓各位小夥伴們更深刻體會到美國法上對於程序正義要求的體現!我們日後在處理相關刑事程序法與證據法上的問題的時候,也可以學習這樣的邏輯化的解題思維,逐步檢視題目所給的情境是否具備無搜索票而可以例外搜索的法律要件,以及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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