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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考 BAR -美國憲法中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針對今年七月份的 US BAR 考試,Point 已經在三月上旬開課,目前進行到美國憲法的講解。這周就讓我們來看看美國最高法院2022年出爐的判決,複習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的高頻考點!


Shurtleff v. Boston

去年五月,美國最高法院對 SHURTLEFF ET AL. v. CITY OF BOSTON ET AL. 一案作出判決。

一個美國基督教組織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在波士頓市政廳前廣場舉行活動,表揚基督徒團體對社會的貢獻,同時申請在市政廳前懸掛代表該基督徒教組織的十字架旗幟,但被市政府以違反 Establishment Clause 拒絕。本案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罕見地以9:0一致裁定,基督教組織向市政府請求懸掛旗幟的行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所保障,市政府不能拒絕。


現在就讓點小編帶各位小夥伴來看這則美國最高法院對於私人宗教團體言論自由做出的重要案件吧!

“Shurtleff v. Boston

這起案件起因於2017年9月,基督教組織憲法營 (Camp Constitution) 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使用旗桿,升起一面“基督教旗幟”。波士頓市擁有並管理著波士頓市政廳前的三支旗桿。通常,該市在第一支旗桿上會升起美國國旗和全國被俘和失蹤軍人旗 (POW/MIA flag),在第二支旗桿上會升起馬薩諸塞州聯邦國旗,在第三支旗桿上則升起波士頓市自己的旗幟,不過若私人或組織團體經申請得到市政府批準後,市政府會在一定的期間內懸掛另一面申請人所欲懸掛的旗幟,而不是市政府自己的旗幟。


波士頓市在過去12 年期間分別批準眾多私人團體舉行活動懸掛旗幟的申請,包括“同志團體驕傲日”等等,共計批準了 284 次懸掛旗幟的活動,申請人可懸掛自己的旗幟於市政廳前第三支旗桿上,且市政府從未拒絕過任何懸掛旗幟的申請。

本件原告基督教組織憲法營 (Camp Constitution) 是一個旨在“加強對該國猶太教-基督教道德遺產的理解”的組織,當它向波士頓市政府申請為其懸掛“基督教旗幟”時,而市政府以違反“Establishment Clause”為由拒絕了此一請求,基督教組織憲法營便將波士頓市政府告上法庭。聯邦地院和第一巡回上訴法庭先後皆支持市政府立場,判定市政府的旗桿代表著“政府言論” (government speech) ,因而市政府有權拒絕基督教組織憲法營的請求,基督教組織憲法營上訴至最高法院。



本案的爭點

波士頓市政府拒絕在市政廳前第三支旗桿上懸掛基督教組織憲法營的十字架旗幟,是否侵害了該組織的第一修正案權利?


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罕見地達成共識(其中包括3位自由派大法官及6位保守派大法官),由自由派大法官Stephen Breyer 撰寫多數意見 (Majority Opinion) ,推翻波士頓下級法庭法官的判決;裁定市政府在2017年拒絕猶太基督教組織在市政廳前第三支旗桿懸掛其組織十字架旗幟的申請,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和言論自由。(點小編著: Stephen Breyer 已於2022年6月結束大法官任期)


Breyer 大法官在多數意見中,首先指出市政府的懸掛旗幟計劃 (flag-raising program) 並不構成 “政府言論”(government speech)。多數意見指出,在判斷是否構成“政府言論”(government speech)時,需進行全面判斷(holistic inquiry),換句話說,需要考慮以下三點:

1 案涉言論的歷史(the history of the expression at issue)、

2 公眾對發言者的看法 (the public’s perception as to who is speaking)、

3 以及政府對言論的控制程度 (extent to which the government has controlled the expression)。 

盡管關於懸掛旗幟的歷史,在是否構成政府言論的分析上,有利於市政府,但其他兩個因素的分析皆有利於原告基督教組織。多數意見進一步說明,公眾不一定會將旗幟的信息與波士頓市政府聯系起來。而且最重要的是,市政府過往從未對申請人旗幟的內容進行審查控制,並且在本案之前,市政府沒有拒絕任何申請人請求懸掛旗幟的記錄。最高法院綜合考量以上因素,最終認定市政府懸掛旗幟計劃,並不屬於 “政府言論” (government speech)。

針對市政府主張的“若允許基督教組織懸掛十字架旗,會違反 Establishment Clause”的說法,最高法院解釋,Establishment Clause 只禁止政府以官方立場支持某一宗教,弘揚或禁止任何宗教表達其信仰。但本案中波士頓市政府承認其沒有就該活動內容給予意見或塑造形象,懸掛十字架旗只屬於該機構的私人言論,而不是“政府言論”,不應受 Establishment Clause 的政策限制,反而須給予該私人機構宗教和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因此,市政府拒絕本案原告基督教組織懸掛旗幟的要求,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


最後 Breyer 大法官提及本案場所屬於公共論壇 (public forum),且懸掛旗幟不屬於政府言論(government speech),應適用內容中立 (viewpoint neutrality) 的行為管制。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禁止政府行為構成不被允許的觀點歧視 (impermissible viewpoint discrimination),而市政府拒絕讓原告基督教組織懸掛十字架旗,已經構成 impermissible viewpoint discrimination。換句話說,當政府在不是為自己發言的情況下,政府不得以“宗教觀點”為由禁止言論 (When it is not speaking for itself, the government may not exclude speech based on “religious viewpoint”) 。 

最高法院認定,由於市政府拒絕原告基督教組織懸掛十字架旗的請求是基於宗教觀點,已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私人發表意見言論的宗教和言論自由。

點小編來為小夥伴們總結一下本案中考 BAR 的考點:原則上政府可針對在公眾場合 (public forum,或譯公共論壇) 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 (time, place, and manner) 進行限制,但此限制必須“內容中立” (content neutral) 。不管是 viewpoint 或 subject matter, 都不可進行管制,不可有偏好。例如本案中波士頓市政府就是違反“內容中立”原則,對基督教組織的言論進行了“內容審查”的管制 (content-based regulation) ,換言之,波士頓市政府是因為“宗教觀點”而禁止基督教組織懸掛旗幟,等於對於基督教組織懸掛旗幟的申請,進行了實質內容審查,而非內容中立的管制,因此市政府禁止言論的行為,已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想要了解更多考 BAR 的知識點,再請各位小夥伴繼續關注我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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