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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案陪審團裁決出爐,涉案警員犯了什麽罪?後續程序是什麽?--從新聞學美國刑法中Common law和MPC的關系!

美國東部時間2021年4月20日,陪審團在經過了10個小時的討論後宣布:前明尼蘇達員警德雷克·肖文(Derek Chauvin)致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死亡案中的所有三項指控:

二級謀殺罪 Second-degree murder

三級謀殺罪 Third-degree murder

二級過失殺人罪 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

均告成立。

如果進入量刑階段,被告可能面臨最高75年的刑期,但實際服刑可以合並起算,可能約計40年。


相信大家對這個案件並不陌生,在去年疫情的時候,這個案件鬧得沸沸揚揚,也成為後來Black Life Matters 運動的主要起因,許多人出門遊行,讓當時疫情已不樂觀的美國雪上加霜。


Murder of George Floyd 

該案件發生於2020年5月25日,當時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的某一社區,非裔美國人弗洛伊德因涉嫌使用假鈔被捕,白人員警肖文單膝跪在弗洛伊德脖頸處直至其失去知覺、停止呼吸而死亡,整個時長為8分46秒,在弗洛伊德沒有反應之後仍然持續了2分53秒。整個案件發生過程被網友錄影上網,引起了各種關於種族歧視的討論。

法院認為,正是上述此一行為,符合了二級謀殺罪(second-degree murder),三級謀殺罪(third-degree murder),二級過失殺人罪(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的構成要件,導致了上述三項罪名的同時成立。


看到這里,正在準備七月份考試的小夥伴,聽完Criminal law 課程的小夥伴,可能會感到疑惑:Third-degree murder是什麽?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又是什麽?這怎麽和我們平時學的不一樣?我知道有Second-degree murder,也知道manslaughter會區分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怎麽就沒有聽說過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難道我學了個假的法律?

當然不是!這就要從美國的法律體系開始說起啦!眾所周知,美國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獨立的州憲法和州政府,各州都有制定除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聯邦參議院批準的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權力。刑法(criminal law)就屬於各州可以自己制定的州法,因此不同的州對於罪名的成立及其要件都會有不同的規定。不過幾乎所有的州都會以普通法(common law)作為基礎,而我們平時所學的criminal law基本概念,也是基於common law進行開展的。

在學習criminal law時,我們還會涉及到的一個概念是《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其實呢,在最早的時候,各州是沒有成文刑法的,那時候的刑法基本是完全的common law,以一個一個案例形成法律的案例法系統。然而,完全依賴案例法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效率低下的問題,因此各州開始逐漸依據common law制定自己的刑法典。

可是,這就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各州之間刑法標準的嚴重不一致。同樣一個行為,在A州是重罪,而在B州可能就是輕罪,甚至於在C州會被認定為無罪。雖然美國主張尊重各州的自治權,但是這樣的嚴重不一致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

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1962年美國法律研究所(ALI)制定了《模範刑法典》(MPC)。MPC本身並不是一部生效的法律,也許更確切的說法是,它是一部參考法典。它為各州提供了一個標準,將MPC作為藍本,慢慢縮小各州之間的差距。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州都是依據MPC來制定或修訂了自己的刑法典。當然,雖然差距在縮小,但是不同的州因為各自的不同背景狀況,具體的法律規定仍是存在區別的。


弗洛伊德案是发生在明尼蘇達州,因此這起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依據明尼蘇達州的刑法來的,會區別於我們所熟悉的紐約州法律、加州法律或者MPC的一般規定,所以才會有我們不熟悉的罪名出現。

而本案當中所涉的二級謀殺罪(second-degree murder),三級謀殺罪(third-degree murder),二級過失殺人罪(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其實都是謀殺系列的罪(homicide),因為被告把弗洛伊德按壓在地,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同時符合了以上這些罪名的要件,所以陪審團判定三個罪名全部構成。

被告律師主張,因為本案在審前就受到社會極大關注,在輿論壓力下,檢方的起訴有嚴重偏頗,並且陪審團也早有心證,無法使得被告獲得應有的公平審判(fair trial)。因此,被告律師在兩天前,2021年5月4日提起聲請重新審判的動議(motion for new trial),主張 (1) 法院不當行使裁量權,不準許被告轉移到不同法院審判的申請,(2) 法院不當行使裁量權,不準許被告在審前申請重新審判(new trial),(3) 法院並未完全禁止陪審員接觸外界媒體等資訊管道,導致陪審團產生嚴重偏見,(4) 法院給予陪審團的指示錯誤,無法正確的反應二級非蓄意殺人罪、三級殺人罪、以及正當使用武力的法律構成要件(second-degree unintentional murder, third-degree murder, and authorized use of force)。


    本案 (State vs. Derek Chauvin) 相關陪審團判決與法院命令請參考:

    https://mncourts.gov/StateofMinnesotavDerekChauvin

    被告律師申請重新審判狀請參考:

    https://mncourts.gov/mncourtsgov/media/High-Profile-Cases/27-CR-20-12646/Notice-of-Motion-and-Moti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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