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個故事,點編介紹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RBG)的性別平等保護第一案:Reed v. Reed,在Reed案宣判後的幾周,美國公民自由協會(ACLU)設立了女性權益專案(Woman’s Rights Project),於1972年的春天正式運作,RBG擔任了專案的負責人。同年,她的母校哥倫比亞法學院聘用她為法學教授,後來RBG成為了哥大114年歷史上第一位獲終身職的女性教授。
任教期間,RBG 還與另兩位教授合著了一本關於性別歧視與法律的法學院判例書(Sex-Based Discrimination: Text, Cases and Materials),概書是美國(甚至於是世界上)第一本此類著作,成為了當時在法學院中迅速增加的女性法律課程的重要研究資源。RBG 撰寫了這本著作中的三個章節,其中就包括了 Reed 案以及她在 Supreme Court 首次亮相,當庭發表意見的 Frontiero v. Richardson 案。
Frontiero v. Richardson案
1969年,23歲Sharron Frontiero和24歲的Joseph Frontiero開始了他們作為新婚夫婦的生活。Sharron是一名駐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麥克斯韋空軍基地的美國空軍中尉,Joseph是一名退伍軍人和蒙哥馬利亨廷頓學院的全日制學生。根據聯邦法律,已婚軍人的“受撫養者” (dependent) 可以獲得補充住房津貼和基礎醫療保健。但在當時的法律下,對於“受撫養者”的定義更有利於男性軍人。也就說,如果Sharron和Joseph的角色互換,即Joseph是現役軍人而Sharron是學生,那麼無論Sharron的收入為多少,她都會被自動認定為Joseph的“受撫養者”,獲得上述福利。但是,在現實中,作為一名現役女性軍人,她必須證明丈夫一半以上的經濟支持依賴於她,爾後Joseph才能夠享有受撫養者的福利。
在當時,Sharon 承擔了家庭的大部分開支,但未滿足“丈夫依賴她一半以上的經濟支持”的要求。因此,她的申請被拒絕,在用盡其他所有救濟途徑後,Frontiero 夫婦決定起訴國防部。那時Sharron還曾試圖詢問其他面臨同樣境況的女同事一起參與訴訟,但其他人相對並不積極,都不願意造成或惹上“這樣的麻煩”。更讓她生氣的是,甚至還有人對她說“我們讓你參軍,你已經是非常幸運了”。可見當時,女性軍人無論是在制度上或是在大家的觀念中,都面臨著不被平等對待的境況。在訴請中,Frontiero夫婦提出聯邦法律對於男女性軍人的區別對待違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Due Process Clause) ,侵犯了她應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 (Equal Protection)。
當 Frontiero 案最終到達 Supreme Court 時,RBG 代表ACLU為其撰寫了長達70頁的法庭之友陳述(amicus brief)以支持Sharron的主張。
- "法庭之友",是一法律名詞,是指由於與法院在審案件所涉問題具有利害關係,或者對之有個人見解,且未受到雙方當事人充分代表,而自願或者受到法院邀請,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的非案件當事人。法庭之友提出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瞭解爭議的所在。他可以支持訴訟的任一方,也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觀點。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請求法庭做出特別的行動,也可以僅僅就某項法律或程序闡述觀點。
在那時,RBG 由於 Reed 案的部分勝利開始小有名氣,Frontiero 夫婦的代理律師 Levin 聯繫到ACLU,向其求助準備向 Supreme Court 遞交的材料,Levin 更首先提出讓 RBG 在庭上辯論。雖然 Reed 案法院未採納RBG關於“針對性別歧視使用嚴格審查標準”的論點,但其確立的標準仍高於低審查標準。RBG 堅信法律的變革需要通過案件來推動實現,而 Frontiero 案正是那個適合推動性別歧視嚴格審查標準的案件。如同 Reed 案中,州法對於性別的區分只是為了讓管理更容易,並沒有產生真正的實際意義。Frontiero 案對於男女軍人的區別管理亦是如此。另一方面,該案涉及的女性軍人數量並不多,如果法院支持RBG的論點判定國防部違法,對政府來說其糾正行為所付出的成本並不會很高,因此會遇到的阻力也相對小一點。但是,一旦該案成為先例,它對於性別平等的推進作用卻是巨大的,而這正是RBG想要尋求的改變。
然而,在 RBG 全力準備,想要讓這個案件成為撬動性別歧視的杠杆時,Levin 卻遲疑了。以 Levin 為主的原律師團隊拒絕使用“對性別歧視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的論點,他們決定改變策略以更溫和的審查標準來作為論點,該論點在 Reed 案已被支持,因而在本案被支持的可能性更高,他們的關注點更在於確保案件的勝訴可能性。ACLU 對 Levin 的臨時變卦非常憤怒,正如 RBG 之前對該案件的期望,它不僅僅只是一個要贏的案件,它更可能成為一個歷史的轉捩點。在案例法系,每一個案件都是建立在先例之上,但這不意味著後面的案件只是機械重複,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在先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前進。
兩隊律師所產生的分歧也是在面對此類標誌性案件時通常要做的抉擇:是選擇保守地全力確保這個案件的勝訴,還是選擇承擔風險,以案件作為調整和推動憲法發展的契機。平心而論,不同的立場之下很難評判對錯。在經過激烈的交涉後,最後ACLU的論詞及“對性別歧視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的論點被作為法庭之友陳述遞交;在庭審時,Levin首先做辯護發言,爾後留給RBG 10分鐘時間作為法庭之友發言。
雖然只有短短的10分鐘,但這是 RBG 在 Supreme Court 法庭上的首次亮相。在Oyez 的網站上,有著當時庭審的錄音,我們提供如下給各位感受一下,大約在17分10秒左右開始是RBG的陳述。
https://www.oyez.org/cases/
RBG 沉穩自信的聲音闡述著她的主張。她開門見山地指出法庭之友認為本案與 Reed 案相類似,兩者的法規皆來自於對兩性的刻板印象。如此基於性別的區別對待不符合合理性標準(rationality standard)。緊接著,她提出對於性別歧視的問題,不同的法庭有各自不同的審查標準,導致了相同或相似的問題在不同的適用標準下產生了不同的判決,使得這一問題的判定標準混亂,亟需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認於其他案件中已經確立的標準,這個標準不單適用於這個案子或這一天,而是這一類案件……(Nonetheless, amicus urges the Court to recognize in this case what it has in others, that it writes not only for this case and this day alone, but for this type of case.)
爾後,RBG拋出了她的重要論點:希望本法庭宣佈性別是值得被質疑的分類標準(suspect criterion)。她闡述了女性被歧視的冗長歷史,以及最高院之前一直所持有的立場:認為對性別進行法律區分是合理及合憲的,這讓立法者在兩性之間畫出了一道明顯的分界線。這一切直到1971年才被動搖,在Reed案,法院已將性別作為分類因素納入其分析之中。她論證道:
- 性別標準中包含嚴格審查的主要內容。性別像種族一樣,是可見的、不可改變的特徵,並且與能力沒有必然關係。 “Sex like race is a visible, immutable characteristic bearing no necessary relationship to ability.”
- 性別像種族一樣,被建立在一個不合理,或者至少是未經證實的假設的基礎之上,來考慮個人執行力或社會貢獻力的潛能。 “Sex like race has been made the basis for unjustified or at least unproved assumptions, concerning an individual’s potential to perform or to contribute to society.”
- 我們都知道第十四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消除煽動性的種族歧視。可是我們是否想過,法律制定者將種族歧視視為惡習的原因。 “It is clear that the core purpo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as to eliminate invidious racial discrimination. But why did the framers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regard racial discrimination as odious.”
- 那是因為一個人的膚色與能力沒有必然關係,就像被上訴人的承認一樣,一個人的性別與能力沒有必然關係。 “Because a person’s skin color bears no necessary relationship to ability, similarly as appellees’ concede, a person’s sex bears no necessary relationship to ability.”
在這 10 分鐘的時間內,RBG 從不同的角度對比分析性別與種族,再次強調了在 Reed 案中提出過的論點——對於性別的區分需適用嚴格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她提出:與種族一樣,基於性別的立法界限應標為“suspect”,因此法院應將在1970年代給與種族區分的“嚴格審查標準”延伸適用於性別區分。
- *嚴格審查標準 (strict scrutiny) 的基本特徵是:政府須要證明該區分“對重要的國家利益是必要的” (necessary to a 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並且“狹義的” (narrowly tailored) 適用於實現該利益,來說明該分類的合理性。如果定義為suspect class, 則應適用最嚴格的審查標準 (strict scrutiny) 進行法律合憲性的判斷。
在發言的最後,她援引了一段廢奴主義者和男女平等權利宣導者Sara Grimke的話來作為她的結束語:“我不要求給女性特權。我要求的只是男同胞們把自己的腳從我們脖子上挪開”。
“I ask no favor for my sex. All I ask of our brethren is that they take their feet off our necks.”
而這也是 RBG 一生所致力的。那年5月,Supreme Court 以 8-1 的裁決裁定,對男女軍人的不平等的利益要求違憲。但是在 Frontiero 案,“嚴格審查標準”卻未能獲得多數意見的支持。應該說她幾乎成功了,RBG 說服了4位大法官。在 Brennan 法官所撰寫的多數意見中,四位法官同意她的觀點,認為性別分類值得嚴格審查;但另外四位法官拒絕將性別定義為“suspect”類別。
由於缺乏必要第五票,對於性別分類的審核標準在 Frontiero 案仍未被確定。由此也可看出RBG推進性別平等保護的困難重重。但她沒有放棄,而是通過這些案件更瞭解了最高院法官們的態度與標準,摸索更適合的道路,在後面的案件中提出了“heightened scrutiny”的審查標準。
那麼,什麼是“heightened scrutiny”?請期待下一個故事:戰略調整“heightened scrutiny”的提出:Weinberger v. Wiesenfeld。請各位小夥伴記得關注,確保不會錯過後續一系列精彩的RBG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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