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個故事中,點編介紹了Frontiero v. Richardson案,那是Ruth Bader Ginsburg(RBG)在Supreme Court的第一次亮相。
在該案中,她的“對性別歧視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的論點獲得了四位大法官的支持,但由於另外四位大法官拒絕適用該標準,導致對於性別分類的審核標準在Frontiero案仍未被確定。在Frontiero案的協同意見(concurrence)中,可以看出大法官們遲疑的原因主要在於《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以下簡稱ERA)。
- *ERA是美國憲法的一項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美國公民享有平等的合法權利,不分性別。ERA在1972年被提出,主要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別為由而剝奪或限制法律上的平等權利”。這項憲法修正案,若能從國會通過之日 (1972年3月22日) 起7年內得到3/4的州議會的批准(即38個州),將成為美國憲法的第二十七條修正案。但臨近期限到來時,批准支持該項修正案的州只有35個。為挽救該項修正案,國會於1978年10月決定將待批准期限延長到1982年6月30日,然而努力並沒有成功。2020年1月Virginia州成為第38個批准ERA的州。2020年2月13日,美國眾議院投票取消批准ERA的截止期限,目前,這個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將交到參議院。
在當時,ERA已被引入國會,並且獲得了全國各州立法機構的廣泛支持,30個州批准了ERA。基於此,Stewart大法官認為ERA將會被批准,推動性別平等的步伐應該更緩慢而穩定,因此他未同意將性別作為suspect class。類似的,Powell大法官也認為既然ERA即將被批准,應該給與立法程序更多尊重,對於正在進程中的政治決定,司法程序並不適合去搶先解決(It seems to me that this reaching out to pre-empt by judicial action a major political decision which is currently in process of resolution does not reflect appropriate respect for duly prescribed legislative processes.)。
在上述背景之下,RBG 清楚看到 Supreme Court 對於平等保護的總體支持態度,但由於 ERA 的存在,而不願直接對性別問題適用嚴格審查標準。明確了這一基準後,在 1975 年,為辯護 Weinberger v. Wiesenfeld 時,RBG調整了自己的策略,提出了“加強審查”標準(heightened scrutiny)。另外,Wiesenfeld 案也體現出,RBG 追求的是平權,是男女平等,不管是哪一方,應有的權利都應該被保護。
Weinberger v. Wiesenfeld案
Stephen Wiesenfeld 和 Paula Polatschek 是一對平凡的夫妻,他們在 1970 年結婚。Stephen 經營一家小型電腦諮詢公司,Paula 在 Edison High School 教數學。由於 Stephen 的收入不穩定,而 Paula 的收入相對要比 Stephen 高很多,一直以來在他們的小家庭中,Paula 是主要的收入來源並且繳納社會保障金。
在 1972 年,Stephen 和 Paula 幸福地期待著他們的孩子出生時,悲劇卻猝不及防地降臨。在分娩時,Paula 因羊膜栓塞去世,只留下了他們的兒子 Jason。萬分傷心的 Stephen 作為一名單親父親,承擔起了所有照顧 Jason 的重任。然而,可想而知那有多困難:為了照顧 Jason,他縮短了工作時間。除了作為新手爸爸的手忙腳亂之外,他還面臨著經濟的窘迫。他向政府申請社會保障金,但卻被告知他不具備領取的資格——因為該保障福利只適用於喪偶的母親,不適用於喪偶的父親。
Stephen 成長於擁護民主、自由的家庭環境,秉持人人平等的理念。他認為保障金的被拒絕是一種不平等,是歧視。他給當地報刊寫了一封信以尋求幫助,這封信最後輾轉到了 RBG 手中。在後來的一次採訪中,RBG 提起這個案子時,說道 “ Stephen 的案件讓我非常感動。他對於妻子的死悲痛萬分的同時,更是下定決心要自己將 Jason 撫養照顧長大。”在 Paula 去世前,他們就曾計畫在寶寶出生後,Paula 繼續工作,Stephen 主要照顧孩子。那個時代,這對於一個男人並不容易,人們的刻板印象就是男人養家糊口,女人照顧家裏。Paula 離開後,Stephen 仍堅持自己照顧 Jason,不假人手,因而保障金的存在對他來說非常重要,讓他可以在家照顧 Jason。
起訴後,聯邦地方法院判決支持 Stephen 和 RBG,判定社會保障法在發放社會保障金時對男女的區分適用違憲,認同性別歧視就像種族歧視一樣,只有強制性公共利益能夠證明其正當性。爾後,時任的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Caspar Weinberger 將該案上訴至 Supreme Court。
在被上訴人的書狀 (Brief) 當中,RBG 分了四個部分來闡述她的論點:
- 首先、社會保障法基於性別標準的分類歧視了根據該法應獲得保險的職業女性,以及她們的未亡配偶和子女。這種歧視違反了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所保障的平等保護。 The gender-based criterion established by 42 U.S.C. §402(g) discriminates invidiously against gainfully-employed women insured under Social Security as well as against their surviving spouses and children; this discrimination constitutes a denial of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guaranteed by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
- 第二,該立法為死者家屬提供保障的目的,在性別區分的標準下,未能得到公平和充分的實現。 The congressional purpose, to provide for the families of deceased workers, is not fairly and substantially served by the 42 U.S.C. §402(g) gender-based criterion.
- 第三,政府分配給有酬就業的個人及其家庭的收益必須分配得均勻,不得訴諸於基於性別本身的分類。 Benefits distributed by government to gainfully-employed individuals and their families must be allocated with an even hand and without resort to classification based on gender per se.
- 第四,基於該法違反了第五修正案,本法院判決應與立法的主要宗旨相一致,明確福利應同樣適用於母親和父親。 Upon determining that the gender line drawn by 42 U.S.C. §402(g) violates the fifth amendment, the Court, consistent with the dominant congressional purpose, should declare the benefit equally applicable to mothers and fathers.
具體來說,這樣基於性別的劃分,導致了女性員工能夠享有的家庭福利少於相同狀況下的男性員工,這是對女性員工本身的歧視。RBG 更近一步地闡述在這樣區分實施法律的狀況下,導致不同身份的人,都會受到不公待遇。對於女性員工的未亡配偶,這樣的區分對待導致了其不能獲得和男性員工未亡配偶一樣親自照顧孩子和生活保障的機會,這是對配偶的歧視與不公。最後對於孩子的角度觀之,這樣的區別對待剝奪了失去目母親的孩子能夠獲得本可以有的父親照顧的機會,而相對應的,失去父親的孩子,在社會保障法下能夠獲得更多照顧,這是對孩子的歧視與不公。
另外,在審查標準的部分,基於先前案件的經驗,RBG 瞭解 Supreme Court對於“嚴格審查標準”的顧慮,因此在 Wiesenfeld 案中她果斷調整戰略,沒有繼續提出要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取而代之的是提出了“加強審查標準”(heightened review standard)以更準確地回應法律認可的性別界限。
RBG 提出,這種對於男女性員工福利的區別對待並不能促進合法的政府利益,而是基於男女性別在經濟和父母角色上的總體刻板印象所進行的區分。同時這樣的差別不僅無法彌補過去對女性經濟歧視的損害,反而帶來了新的歧視。另一方面,這樣基於性別的區分未能證明實現了提升財政經濟的目的,相對的反而帶來了更多的歧視。因此,這樣的立法不符合“加強審查標準”。“加強審查標準”雖然不像針對種族歧視的審查標準那麼嚴格,但是也比基本的合理性審查要嚴格得多。
針對 RBG 的論點,Weinberger 一方的辯護是他們的分類完全合理,因為寡婦比鰥夫更需要經濟援助。普遍來說,這樣的說法雖然沒錯,但仍未反駁 RBG 的論述,同時美國的許多寡婦並不依靠丈夫的收入,而且像 Stephen 這樣的父親雖然仍很少,但數量已在增加,他們已經準備好,願意而且能夠親自照顧孩子。因此,法院認定用性別來衡量經濟上的需要或撫養嬰兒意願的方式不符合平等保護原則。
在最後的判決中,大法官們一致通過,認同社會保障法這樣的區分規定違憲。雖然大法官們彼此之間贊同的理由不盡相同。
- Brennan大法官在代表5人的多數意見中寫道,這樣的制度對於做出貢獻的工作女性不公平。雖然很多情況下,相對於女性,男性更多是家庭和孩子的支撐力,但是這樣基於性別的泛化概括是對那些為家庭做貢獻的工作女性的詆毀。 Obviously, the notion that men are more likely than women to be the primary supporters of their spouses and children is not entirely without empirical support, but such a gender-based generalization cannot suffice to justify the denigration of the efforts of women who do work and whose earnings contribute significantly to their families’ support.
- Powell大法官在協同意見中提出了形式平等論,如果女性為了薪資而工作,那麼她們的工資應當與男人一樣多。並且,法律為在家中和低工資的喪偶母親提供福利,那麼喪偶的父親與喪偶的母親有同樣的福利需求。 The statutory scheme provides benefits both to a surviving mother who remains at home and to one who works at low wages. A surviving father may have the same need for benefits as a surviving mother.
- Rehnquist大法官則更側重於對孩子的關注,他認為這樣的歧視最後的傷害是落在孩子身上,孩子應該有機會得到僅存的父親或母親的全職照顧。 This is so because it is irrational to distinguish between mothers and fathers when the sole question is whether a child of a deceased contributing worker should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receive the full-time attention of the only parent remaining to it.
(當時做出本案判決的大法官合照)
儘管大法官們的支持點不同,但 RBG 的論點涵蓋了上述的所有重點,她說這個案件背後的想法是,讓大法官們能夠直面現實生活,讓他們能夠更瞭解,那些他們曾經以為是對婦女有利的良性衡量制度,實際上使她們處於不利地位。她做到了!
在 Wiesenfeld 案中,RBG 第一次提出了“加強審查”標準的這個概念,種下了一顆種子。這顆種子茁壯發芽,終於在一年後的 Craig v. Boren 案中破土而出,Supreme Court 認可了對於性別歧視的平等保護適用加強審查的新標準,而這就是我們熟悉的中等程度審查(Intermediate Scrutiny)。我想你一定開始對於這個案件有些好奇了,請期待下一個故事,Intermediate Scrutiny 的確立:Craig v. B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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