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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 — Criminal Law裡的縱火罪(Arson)


哈囉各位夥伴,又到了從新聞輕鬆學習考bar重要知識點的專題介紹囉!在之前的專題中,點編跟各位小夥伴介紹了美國刑法上的幾項常考犯罪,例如BurglaryRobberyMurderRapeBatteryEmbezzlement等等,最近常常接到同學詢問縱火罪的相關問題,這次點小編就特別來介紹一下美國刑法上的「縱火罪」(Arson這個考點喔!

縱火罪 Arson


根據新聞報導,今年3月在舊金山灣區的San Mateo發生了一起縱火案,在凌晨時警察與消防局出動消防車到場救援與滅火。由於火災起因相當可疑,警方對此展開調查,並請附近的商家協助提供監視錄影器畫面。

警方在畫面中看到2名男子非常可疑,因此對外公開此監視器畫面,希望民眾協助提供有關這2名男子的資訊,同時也呼籲其他民眾若持有相關的監視畫面,也請民眾提供給警方以協助調查。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當在考bar時碰到縱火罪(Arson)這個考點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吧!


縱火罪(Arson


縱火罪在Common Law體系下,必須要符合4個法律要件,分別是行為人具有惡意(Malicious)去燃燒(Burning)他人(Another)的住宅(Dwelling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現代法條中的縱火罪已不再限於燃燒自己的住宅才能構成,如果是燃燒一般的建築仍然符合法律要件喔!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Common Law體系下,如果是燃燒自己所有的房子,因為不符合燃燒「他人的」住宅的這個要件,也不會構成Arson

還要提醒大家的一點是,Arson也有區分既遂與未遂,而判斷標準就在於是否有「實質的梁柱燒毀(charring of the porch」,如果燃燒程度已經達到實質的梁柱燒毀時,則已達既遂的程度,若無實質的梁柱燒毀,則若行為人具有意圖構成縱火的Specific Intent時,仍有可能構成縱火未遂罪(Attempted Arson)喔!


案例分析

People v. Johnson

19801129日下午,兩名警察被派往街角房屋,因為被告Johnson打電話給警察請警方幫忙找回在該房屋內的槍枝。

當警察抵達時,被告站在屋前,被告告知警察該房屋先前是被告與女友一同居住,裡面留有槍枝,但被告女友拒絕將槍枝交回給被告。

警察得到被告女友同意後進入屋內,但警察出來時告訴被告說其女友表示並沒有槍枝,被告生氣地離開。

幾分鐘後被告拿著汽油桶裡面裝著汽油回來,並將汽油淋在房子周圍一英尺處,警察上前後被告企圖逃跑,但被警察制伏並戴上手銬。

警察對被告進行搜索,發現被告身上並沒有火柴與打火機,也沒有任何可以作為點火源的物品。

被告在陪審團審判後被判決加重縱火未遂罪(attempted aggravated arson,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被告上訴,主張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已經實際著手實施犯罪的實質行為,而且他也不具有實施縱火的必要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

上訴法院認為,被告已經購買汽油並淋在房子周圍,是因為警察的阻止才停止其行為,且犯罪行為剩下的唯一一個步驟是汽油的著火行為,所以被告已經朝著實質完成犯罪的重要步驟。雖然證據顯示,最後被告並沒有點燃火源,但其實原本被告誤以為自己確實有點火源,這與他具有特定意圖的證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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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雖因其他法律原則與程序問題而部分撤銷發回重新審理,但卻也有助於我們一起看看真實案例中縱火罪的事實背景、犯罪型態與法律構成要件,而在考試時也要多留意題目所給予縱火罪的法定要件喔!

以上就是本次專題的內容,再請各位同學繼續關注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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