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陸續推出的看新聞學考bar重要知識點專題,希望能讓小夥伴們以較輕鬆的方式來學習這些重要的考點。今天點小編要帶大家閱覽的新聞與美國Constitutional Law上非常重要的First Amendment言論自由保護(Freedom of expression)有關,是每位小夥伴備考時一定要清楚掌握的考點喔!
在今年5月的時候,西雅圖有一群環保人士在西雅圖第二大街的摩根大通銀行前抗議,要求摩根大通銀行停止就加拿大焦油沙項目的投資,因為他們認為焦油沙的提取將增加溫室氣體的排放,造成全球暖化。
在抗議過程中,他們佔用了機動車道,整場活動持續了將近5個小時,因為此次抗議活動並沒有事先申請許可,且抗議者在機動車道上搭建了4個大型帳篷,造成交通阻塞,有14人更被以妨礙交通之名被逮捕。
不約而同地,在今年6月,西雅圖另外一場反對貧窮、種族歧視和軍國主義的「華州窮人運動遊行」,也有7人被警察以妨礙交通罪逮捕。
美國是一個非常重視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國家,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更是人民主張言論自由保護的重要基礎,也是每次考試一定會出現的重要考點,甚至也是Essay考題的常客。到底什麼樣的言論是受到美國憲法保護的呢?政府又可以對其作出何種限制呢?現在就讓我們帶大家來看看美國律師考試當中,Constitutional Law的重要考點吧!
1
Freedom of Expression
依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規定,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不可以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依照限制言論的方法,會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
如果是限制某些言論內容(Content-based restriction),原則上適用嚴格的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政府必須要有compelling interest才能加以限制。
另一方面,若言論內容本身是中性的(Content-neutral),則適用中度的審查標準(Intermediate scrutiny),政府只在有substantial government interests的時候才能進行管制。
還有一些是政府例外可以管制言論的情形,例如:
- 政府身為發言人時(Government as speaker)
- 猥褻言論(Obscene Speech)
- 誹謗言論(Defamation Speech)
- 以及本則新聞涉及的「中立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管制」(Content-neutral time, place, and manner regulation)
而商業性言論(Commercial Speech)則是屬於低價值言論,政府可以加以管制,但不得完全禁止。
2
Place, Time, and Manner
中立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管制
針對中立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管制,主要分為是在「公眾場合」(Public Forum)或是「非公眾場合」(Non-public Forum)進行的言論而有不同程度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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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在公眾場合所進行的言論因為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範圍較大,政府可以進行比較嚴格的管制,所以政府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要求大型聚會必須事先申請利用公共設施的許可,還可能限制擴音器使用的音量與時間等等。
本篇新聞涉及到交通秩序的維護,也是屬於此一類型喔!
3
美國言論自由的案例分析
ACLU v. Denver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of Colorado是一個民間團體,起訴主張被告Denver政府對於遊行路線與區域劃分的管制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本案起源於2008年時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Denver舉行,在會議舉行前的18個月前的2007年4月,國土安全部將此大會認定為「國家特別安全事件」,Denver組成一特別委員會,與許多組織代表(包含原告在內)共同商議安全計劃(security plan)。
被划定在安全邊界(security perimeter)內的Chopper Circle,部分的7th Street 和9th Street,將禁止對公眾開放。為了讓民眾能夠實現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政府將位在管制區附近的Parking Lot A的一部分划定為「公共示威區域」(Public/Demonstration Zone)。
在2008年2月,政府又另行規定了在大會舉行地點附近的集會遊行路線(Parade routes),原告組織也參與了部分遊行。原告認為被告的這些管制措施,造成遊行時所發出的視覺和聽覺效果,無法確實傳達到大會建築物內,而且在周日時所能遊行的路線範圍更小,無法進入Chopper Circle,讓他們的聲音無法接近到這個會議,而主張政府的管制行為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原告確實證明瞭以上的言論管制方式影響到他們的言論表達方式,但被告也證明瞭此類管制其實針對言論內容中立的管制,而且是為了達成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而且也還提供了其他的管道和路線供原告表達言論,因此原告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並未被侵害,也不得請求injunction。
McCullen v. Coakley
這是一個20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原告在進行墮胎的診所附近進行傳單的派發,被麻州州政府政府禁止。州政府頒發了一個刑法規定,任何人除了墮胎診所的病人以及工作人員以外,如果進入或是停留在進行墮胎診所附近區域的35 英尺之內 ("enter or remain in" an area within 35 feet of entrances to abortion clinics),都是刑事犯罪。原告主張此一州法規定的abortion buffer zone違憲,起訴以麻州的attorney general Martha Coakley作為被告。
最高法院毫無反對意見,一致通過這個35 feet的abortion buffer zone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麻州主張,這個州法是為了公眾安全,讓民眾可以安全到達醫院。但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規定並沒有narrowly tailored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safety and access to healthcare facilities. 該法律不當的剝奪了過多人民的言論自由,超過合理必要的規範,因為這些派發傳單、示威遊行的言論表達方式,是以每週一次的頻率運作的,雖然確實對病人就醫造成影響,但是州政府並沒有先尋求比較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的方式(例如:以非刑法的手段像是罰金等等禁止在醫院周圍散布傳單或抗議行為,或是先向法院申請對這些團體的禁制令等等)。州政府主張他只是選擇了一個讓警察執行業務比較容易的方式,而最高法院認為這並不構成可以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的理由。因此判決原告勝訴,該州法違憲。
美國法上在涉及言論內容的管制的時候會給予人民比較周全的保護,但在中立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管制上也給予政府應有的管理權限。希望透過本篇文章的說明,能讓各位小夥伴們更清楚認識美國在言論自由管制上的差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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